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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擅自开工被查处!风电零部件设备制造需合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24   来源:风电头条   作者:风电之家   浏览次数:1493
核心提示:未经审批擅自开工被查处!风电零部件设备制造需合规!


文 |  杜坤月 编辑 |

风电之家/( )了解,近日,中道智能装备(河北)有限公司新建2000套风电零部件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后被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查处,原因是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衡水市生态环境局予以行政处罚。


以下是处罚原文


中道智能装备(河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0] 530号


中道智能装备(河北)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131101MA0CLF6G2Q


地址 衡水市高新区新区六路北侧、新桥新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高保青


我局于 2020年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9月 14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0〕5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各项裁量因子计算(排放区域 二类功能区;污染防治设施 未落实设施),裁量认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柒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  

                 

户    名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   


账    号 50401001049200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2日


来源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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