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风电圈一份《大唐闻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 《一审民事判决书》)引发热议。
这份《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日期为2021年4月24日,并于2021年5月27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大唐闻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状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屡屡违约,不仅多批次迟延供货、迟延提供技术服务,而且所供50台套风机设备货物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最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大唐闻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公开资料,华创风能曾是大唐集团所属大型风力发电设备制造企业。2011年7月,华创风能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进行战略重组,当时,这一举措对双方而言都是有利的,华创风能背靠大唐集团,在市场拓展方面获得了很大的先天优势,同时大唐也借此机会,实现了自身战略目标。不过,随后华创风能的市场表现却难以让人满意。2017年,大唐集团公司挂牌转让了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82%股权,退出华创风能。
《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大唐闻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相关诉讼请求有6项,包括请求判决被告更换不符合合同质量标准的50台单机容量2.0MW的风力发电机组及设备(包括合同款共计人民币416,991,988元不含塔架的设备主机、1套中央监控系统、2套远程监控系统、能量管理平台),赔偿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等。
大唐闻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事实依据与理由
一.被告迟延交货,已交付设备质量严重不合格,经多次维修调试,仍故障频繁不能正常发电,至今达不到试运营的验收标准。
二.被告严重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设备质量及程度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中,大唐闻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前提和基础的,但是其所提的现有证据,均为在未经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确认现场及鉴材的情况下,单方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也未经过公正机构进行公正,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客观公正性,故不予以采信。
大唐闻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已经达到了需更换的程度的事实。
开庭后,合议庭依法向大唐闻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公司负责人进行了释明,询问是否需要进行鉴定。经向公司汇报研究后,大唐闻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提出了鉴定申请,请求对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司法鉴定。经合议庭合议大唐闻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内容,由于设备已经由第三方公司尽力维修更换,导致设备质量问题的引发主体具有多样性,不可确定性,故合议庭认为大唐闻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该种鉴定请求,无法确定责任主体,裁定驳回了鉴定申请,并告知了委托诉讼代理人。
综上所述,大唐闻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不予以支持。
法院驳回原告大唐闻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37855.46元,由大唐闻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某风电公号一经发布该《一审民事判决书》便引发激烈讨论,一众网友认为法院判决有失公允,也有网友提醒风电行业擦亮眼睛吸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