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东:与融资人分享可持续发展计划● 随着越来越多的船舶融资机构支持波塞冬原则(Poseidon Principles),人们有兴趣从环境可持续性的角度看待贷款协议。
这不仅限于为更环保的船舶进行融资,还包括整个贷款期限内的可持续性绩效指标。
在风力辅助推进领域,参与与新建项目同时进行的联合项目是一项可衡量活动,可向融资人提供,以作为将可持续性绩效与息差挂钩的贷款机制中的可持续性绩效指标。
无论贷款协议是否有条件,如果研究项目与新建项目同时进行,则应考虑在签订多艘船舶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将研究成果落实到后续姐妹船舶计划中。
如果可能需要采购不同的设备或进行设计修改,也应纳入合同机制,规定各方可接受的时间和财务限制。
2、造船厂:阅读产品证书● 技术供应商通常会宣传其产品已通过一家或多家船级社认证。
详细查看证书实际确认的内容、产品版本及限制很重要。
技术供应商通常被要求获得新技术资格证书或原则批准证书。
这虽有助于减少造船厂在获得整个船舶的船级证书时所需的工作量,但往往不能很好地反映仍需完成的剩余工作量。
新技术资格证书和原则批准证书通常在背面附有条件——这实际上是一份待办事项清单。
如果这些问题很容易解决,那么大部分问题都已经解决了。
● 合同双方应认识到,在一家船级社获得批准的船舶上安装某种风力推进装置并不保证该装置在未经修改或额外分析和测试的情况下会获得另一家船级社批准。
在合同层面,造船厂通常承担实现船舶符合船级社要求的风险。
如果造船厂错误估计了实现合规所需的时间,那么可能是一种自我诱导的延误,不符合延长时间的条件。
3、船东:准备好自己采购● 在采购风力推进装置之前,有必要商定由哪一方(船东或造船厂)负责。
从长期来看,这可能是造船厂,但从短期来看,可能还是船东,因为一些造船厂不愿意根据有限的成熟制造经验与风力推进装置供应商签订合同。
造船厂可能担心风力推进装置供应的延迟可能影响船舶交付,并产生不可接受的财务后果。
相反,如果船东购买了风力推进装置,如果该装置未按时交付或未按规范交付,则在大多数合同中,允许造船厂在没有风力推进装置的情况下继续作业。
4、造船厂:确认适用的监管要求● 造船厂通常需要承担实现船舶满足船旗国要求的风险。
合同中该义务的措辞可能会给有某些风力推进装置的新建项目带来问题。
有些合同使用了“船舶应遵守所有适用的监管要求”等“全面监管”条款,以满足船旗国监管要求以外的任何监管要求,例如港口和某些领海监管要求。
除非事先商定并在合同或规范中提供所有适用监管要求的详尽清单,否则这可能会使造船厂面临当地要求,这些要求可能会被遗漏,鉴于某些风力推进装置的高度和对航行的影响,可能无法遵守。
5、船东:有一个“工厂友好型”设计● 一个项目可以从一个明确的概念开始,即船厂范围和风力推进装置供应商范围之间的划分,但如果提议的内容后来被认为不利于船厂,则该划分可能需要改变。
在此阶段,买方和风力推进装置供应商可能已经花了相当长的时间讨论并最终确定划界,并对船厂范围在设备布局和选择方面如何实现抱有期望。
如果建造商已签订设计和建造合同,则此类努力可能徒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规范中的规定,建造商有权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情况改进设计。
根据合同规定,买方更改设计的机会通常有限。
作为对买方的提醒,他们应确保通过让造船厂参与早期的研究。
概念对造船厂有利,并且规范足够详细,已将预期转化为义务。
6、船东:决定发动机试验台条款是否仍然是合同基本条款● 船舶新造合同包含一项条款,如果在试验台上以MCR运行的主机的规定燃油消耗量未在一定幅度内达到,买方有权获得违约赔偿金。
超过一定百分比,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这证明了发动机性能对买方合同商业目的的重要性。
在主发动机以MCR运行的情况下,风助力推进船舶的航行时间应大大缩短。
这将降低发动机试验台条款的相关性,但鉴于船东最初仍在不同程度上依赖于发动机功率,这可能还不是多余的(取决于贸易航线和行业)。
因此在短期内,有着悠久历史形式的发动机试验台条款不太可能改变,但从长期来看,当主机的相对重要性进一步降低时,可能会对该条款进行重新思考。
7、船东:对海上试航要实事求是● 如今商业应用中的风力推进是对电机推进的补充,而不是替代。
因此,需要在风推进装置运行和不运行的情况下对船舶进行试验。
由此产生的海试将持续更长时间,而且可能会有更多人参与其中。
风力推进装置和发动机制造商代表将在多大程度上同时在场,并需要就共享信息(如有)达成一致意见。
需要在合同或规范中规定风力推进装置的验收标准。
● 关于合同设计速度试验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是否允许风力推进装置的任何功率,如果允许的话,如何允许。
如果速度试验纯粹依靠发动机功率,则根据风力推进装置的类型需要明确风力推进装置是否在船上,如果在船上,考虑是否将装置收起。
● 船舶试航通常在晴朗的天气和海况下进行,合同或规范中通常规定了试航限度。
造船厂的保险单还将限制海上试航距离造船厂的远近。
根据造船厂的地理位置,这些限制可能会限制风力推进装置在造船厂海上试验正常范围内的试验。
在较高风速和海况下,可能无法测试诸如取下设备等方面。
因此,如果不可能在所需环境条件下对风力推进装置进行测试,买方和造船商可能需要在海上试验和验收细节方面达成一些妥协。
8、船东:了解担保工程师的角色● 大多数造船合同都规定买方有权在保修期内聘请一名建造商担保工程师。
担保工程师主要负责管理缺陷问题。
然而,合同中往往没有明确规定工程师的确切职责、经验和能力。
这可能导致保修期内的预期不匹配。
建造商可提供具有一般海洋工程经验的人员为船上联络,而买方可能希望有一名专家协助船员进行培训并充分利用设备。
这很可能发生在一个新的风力推进装置上,机组人员将从船上有经验的技术人员那里真正受益。
买方应谨慎,不要依赖风力推进装置供应商的代表将与船舶一起航行并提供船上协助的任何承诺。
除非合同规定了这一点,否则根据大多数合同的整个协议条款,此类声明不太可能具有约束力。
然而,这些条款并不排除对虚假陈述的索赔。
如果买方要求风力推进装置供应商的代表在初始阶段在船上提供培训和支持,则应在合同中规定。
9、造船厂:向供应商披露真实运营状况● 船舶的船体、机械和设备设计符合理论载荷剖面,代表在其使用寿命期间将看到的实际载荷条件。
在不同程度上,风辅助推进的使用将影响船体和一些机械设备实际载荷剖面。
这需要在设计中加以考虑。
对于某些风力推进装置,在役部署可能先于详细了解载荷剖面变化,并有机会调整船舶任何潜在受影响部件的设计。
对于每个设备及其应用来说,负载曲线的变化有多大以及会产生什么后果尚不完全清楚。
在某些情况下,不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在其他情况下,则可能会出现相当于保修索赔的恶化。
甚至可能在保修期之后提出适用性设计索赔。
对于设备和机械索赔,可以想象,原始设备制造商可以在未披露真实操作条件的基础上声称其设备或机械未在保修条件下运行。
如果保险单经过测试,同样地,也会提出保单无效的论据。
这将使造船厂处于暴露状态,可能无法对设备和机械进行背对背的赔偿。
因此,建议建造商确保在购买之前向供应商、原始设备制造商和任何适用的保险公司充分披露任何采购物品的预期用途(即在风力辅助推进船上运行),并将其记录在合同和保险单中。
10、船东:提前确定可能的修理厂● 在一些造船合同中,规定允许买方在某些情况下在新造船厂以外的船厂纠正保修缺陷。
在同意这一条款之前,应考虑哪些修理场实际拥有容纳装有风力推进装置船舶的设施,对这些装置有足够的了解,并能对其进行适当的测试。
如果选择有限,那么至少双方都知道自己的立场,并可以相应地调整其业务计划,如有必要,还可以修改合同。
还应尽职调查风力推进装置供应商能够以多快的速度响应需要设计变更及随后需要制造新零件的情况。
尽管两家风力推进装置供应商在价格和性能方面可能具有可比性,但两家公司在服务能力和支持方面可能会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