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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能源配储不达标,扣除2倍未配储容量规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26   来源:风电网   作者:风力发电   浏览次数:86
核心提示:8月1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天津市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方案指出,要大力发展电源侧储能。结合电力系统运行和新能源开发需求,全面推广“新能源+储能”,实现储能与新能源发电的深度融合,保障新能源高效消纳利用。新增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规定比例配置储能设施,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优先通过集中式独立储能共享容量方式满足储能配置要求。新能源企业配置储能容量未达到承诺比例的,按照未完成储能容量对应新能源容

8月1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天津市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

方案指出,要大力发展电源侧储能。结合电力系统运行和新能源开发需求,全面推广“新能源+储能”,实现储能与新能源发电的深度融合,保障新能源高效消纳利用。

新增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规定比例配置储能设施,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优先通过集中式独立储能共享容量方式满足储能配置要求。新能源企业配置储能容量未达到承诺比例的,按照未完成储能容量对应新能源容量规模的2倍予以扣除,直至全部解网。

支持利用退役火电机组既有厂址和输变电设施建设新型储能或风光储设施。推动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宁河现代产业园区等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项目建设,促进各类能源资源优化整合,提升系统综合运行效率。

另外,支持新能源租赁储能。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通过租赁集中式独立储能实现储能配置要求的,优先并网消纳。

建立健全集中式独立储能项目租赁容量机制,项目容量应在天津电力交易中心登记并公平开放,面向全市新能源企业租赁使用,原则上租赁合同有效期应不低于3年,鼓励新能源企业与独立储能电站企业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作为新能源企业配置储能容量和项目并网的依据,新能源租赁的独立储能最迟可在新能源项目并网半年内投运。

原文阅读:

天津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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