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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万元新风电起重机落海了,谁来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26   来源:风电网   作者:风力发电   浏览次数:89
核心提示:采购价达4100万元的新设备在购入后不到四个月、用于项目施工不到两个月就发生了落海事故......近日,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首宗涉海上风电保险案件二审撤诉结案,被告按照一审判决自动履行4000余万元。2021年7月,在惠州港口海上风电项目施工现场,海上风电安装平台在进行插桩作业时发生桩腿穿刺船体倾斜事故,正在平台停工待命的履带式起重机随该平台沉入海中。原告就履带式起重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工程机械保险

采购价达4100万元的新设备在购入后不到四个月、用于项目施工不到两个月就发生了落海事故......近日,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首宗涉海上风电保险案件二审撤诉结案,被告按照一审判决自动履行4000余万元。

2021年7月,在惠州港口海上风电项目施工现场,海上风电安装平台在进行插桩作业时发生桩腿穿刺船体倾斜事故,正在平台停工待命的履带式起重机随该平台沉入海中。原告就履带式起重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工程机械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后于2022年5月底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4100万元及其利息。

庭审中,被告否认已落海设备属于保险标的,认为原告不具有保险利益。广州海事法院通过查明设备内部型号、产品编号、出厂编号等信息以及设备装车运输、安装等事实,认定落海设备系保险标的,原告对设备具有保险利益。起重机设备相对于在陆上作业,其用于海上风电项目施工,对保险人而言承保风险更大,投保人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非常关键。鉴于原告在投保时已向被告提交的买卖合同文本中记载了“超起轻臂(海上风电)132米”等内容,被告在承保当时应当知道设备可能用于海上风电项目施工而未向原告主动询问上述情况,广州海事法院认为原告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承受着风电设备落海事故带来的系列损失,同时还需要继续偿还银行贷款,原告方资金压力较大。承办法官谭学文在组织调解未果后,深入剖析案件各争议焦点,撰写了近2.5万字的判决书草稿,经签发后于2022年10月判决结案。被告上诉后,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原告对利息作出让步,被告撤回上诉。

近年来,我国海上风电产业发展迅猛,已进入规模化开发阶段,海上风电项目施工伴随的安全事故风险也值得警惕。今后,广州海事法院将积极服务海洋强国、海洋强省建设,妥善审理涉海上风电案件,为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良好司法保障。

原标题:广州海事法院审结首宗涉海上风电保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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