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践行长三角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理念,融合青浦优异禀赋生态基底和氢能绿色高效产业特色,充分发挥我区应用场景集中集聚的特点,形成错位发展、产业聚焦的优势和格局,根据国家《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按照《青浦区支持氢能产业发展激发“青氢”绿色动能实施办法》,2023年度青浦区氢能补贴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在青浦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从事氢能及燃料电池、氢农业、氢医学生产、研发和经营的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及支持方式中一项或多项的,可申报2023年度青浦区氢能补贴扶持资金项目。
二、申报条件1、企业近两年内(2022年1月1日至今)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税务、环保、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2、同一项目或奖项已享受过其他部门补贴的不可重复申请。
三、支持方式(一)投资落户扶持1.内资企业开办资助(区经委-招商科)2019年及以后新设立或者迁入青浦区,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开办扶持。
2.新设外资项目开办资助(区商务委-外资外贸管理科)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按外方认缴注册资本数额相应资助:(1)1亿美元(含)以上,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至少到位50%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资助;剩余部分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全部实缴到位的,再给予200万元人民币资助;(2)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实缴到位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资助;(3)3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实缴到位的,给予200万元人民币资助;(4)10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实缴到位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资助;(5)1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实缴到位的,每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资助。
3.外资项目增资扩股奖励(区商务委-外资外贸管理科)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含外资并购内资企业)项目,单一年度外方合计净增注册资本或认缴资金达到新设开办奖励同等数额的,按照同等条件和标准予以奖励。
已获得开办资助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如有新增投资,新增投资部分不得单独申请,可按累计数对应本条第一款标准申请差额奖励。
单个企业享受开办资助和增资扩股奖励累计最高500万元人民币。
2020年1月1日前设立或者增资扩股(含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剩余未到位资金如在《青浦区促进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全部缴清的,则剩余部分每到资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租金、购建房资助(区经委-招商科)对2019年及以后新设立或者迁入青浦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
5.规模化发展(区经委-招商科)对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对区级实得贡献)(二)固定资产投入补贴(区经委-技术进步科)鼓励优质企业落户青浦,对新建立的氢能企业或研发机构重大项目,按照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或运营的,给予一定比例金额的奖励和税收优惠,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固定资产总投入的10%。
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相关补贴参照区技术改造政策执行。
(三)研发机构认定扶持(区科委-科技业务科)对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及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按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匹配支持,国家级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级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研发机构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四)资金配套扶持(区发改委-产业发展科)按照项目获得国家、市发展改革部门补助资金的1:0.5予以资金配套,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
每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本区发展改革部门项目配套资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
(五)金融扶持(区发改委-金融发展科)对企业通过商业银行或融资担保的方式(限上海青浦区内注册登记的担保公司)获得的用于生产、研发和经营的银行贷款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给予50%的补贴,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3年,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且风险投资款应已实际到账满36个月(自风险投资款实际到账日起计算)的种子期、初创期的氢能企业,按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
种子期、初创期氢能企业是指自企业注册设立之日起到与风险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3年,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六)氢能产业标准化建设(区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管理科)对排名起草单位第1位(第2~4位)制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七)企业知识产权创新(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对获评市级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试点项目、专利导航项目、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项目的配套扶持政策,按市级部门核准金额1:1给予资助。
(八)行业协会扶持(区经委-招商科)对2019年及以后在我区设立或迁入我区的国家级、省和直辖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氢能领域行业协会给予活动经费补贴,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九)检测机构和服务平台扶持(区经委-招商科)对2019年及以后在我区设立或迁入我区的国际级、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十)加氢站建设扶持(区建管委)结合实际发展专项规划,优先在公交、物流、出租等领域建设与燃料电池汽车推广阶段性目标相适应的加氢设施,优先支持区域内加油站以油氢合建方式进行改造。
对在我区注册、运营、税收落户我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建设加氢站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同时可享受国家、市相关政策支持。
建成时间以加氢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十一)加氢站加氢补贴标准(区建管委)以年度调控价格为目标,鼓励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