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债权登记日:2017年6月21日债券付息日:2017年6月22日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6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1、债券名称: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6天顺01",债券代码为112405;3、发行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5、发行总额:人民币4亿元(人民币肆亿元整);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5.00%,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固定不变。
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
投资者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选择是否将届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7、计息期限: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6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6月22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8、信用等级: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9、担保情况:无担保债券。
10、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8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1、根据《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5.00%/年。
2、每10张"16天顺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0.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5.00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1、债权登记日:2017年6月21日2、债券付息日:2017年6月22日3、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6月22日四、付息对象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天顺01"持有人。
五、付息方式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公司将在本期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债券持有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一)发行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江路28号法定代表人:严俊旭联系人:金依联系电话:0512-82783910传真: 0512-82757667邮编:215433(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法定代表人:侯巍联系人:汤楠电话:010-59026650传真:010-5902 6604邮编:100025(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负责人:周宁电话:0755-2593 8000传真:0755-2598 8122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互联网(网址:http://www.szse.cn)查询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