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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合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02   来源:风电滑环   作者:风电叶片   浏览次数:87
核心提示:甲方:乙方:二〇二 年 月目 录一、 总则 1二、 项目主要内容 1三、 项目实施期限 2四、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2五、 合作方式 2六、 电量计算及租金结算: 3七、 屋顶提供 4八、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8九、 项目的更改 10十、 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 10十一、 违约责任 11十二、 不可抗力 12十三、 合同解除 12十四、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十五、 争议的解决 13十六、 保密条款 13十七、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4附件1 电量测量及电费结算 1附件1.2 节能量确认单 2

   

甲方:乙方:二〇二 年 月目 录一、 总则 1二、 项目主要内容 1三、 项目实施期限 2四、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2五、 合作方式 2六、 电量计算及租金结算: 3七、 屋顶提供 4八、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8九、 项目的更改 10十、 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 10十一、 违约责任 11十二、 不可抗力 12十三、 合同解除 12十四、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十五、 争议的解决 13十六、 保密条款 13十七、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4附件1 电量测量及电费结算 1附件1.2 节能量确认单 2附件1.3 签字确认函 4附件2 项目验收程序和标准 5附件3 甲方资格证明、图纸交接文件清单 6附件4:抵押权人承诺函 6甲方:乙方:总则1、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拥有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所需的屋顶资源,并可以为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提供建设场地及其他配套建设条件。
2、乙方是潍坊市能源集团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管理主体,根据集团要求,全面统筹集团范围内屋顶光伏资源的开发建设运营。
3、双方确定并同意由乙方使用甲方建筑物屋顶与部分地面场地(包含光伏电站的箱变/一次、二次仓/电缆路由等设备占用的地面面积,下同)建设光伏发电站及其配套设施(以下简称“电站”或“光伏电站”)。
4、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配合乙方完成电站项目的运行和维护等相关工作。
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双方同意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合作,具体合作方式见本合同第五项。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项目主要内容2.1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其拥有的场地及其配套设施实施该项目,乙方负责通过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提供电能以及完成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2.2 建设地点及规模:根据双方合作意向确定利用甲方位于:民房建筑物屋顶给乙方使用;其中,屋顶使用面积:【 】㎡,地面设备占用面积:【 】㎡,建设规模约为【 】MWp分布式光伏电站。
租赁房屋结构为 屋面,质量需符合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承重等相关技术要求。
2.3乙方负责电站设计、施工、建设,并筹集相关所需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乙方负责电站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2.4电站建成后预计平均每年发电约【 】万kWh。
项目实施期限3.1合同期的起始日为项目正式并网发电的日期,合同期为25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至合同期满且甲乙双方结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后终止。
结束后双方同意协商继续合作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合作权利。
3.2 项目建设周期:自乙方实际进场施工且项目取得全部建设许可文件确认后,力求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全部建设投运工作。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4.1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乙方按照甲方所在地政策要求,设置分公司或项目组负责具体项目实施。
4.2 乙方将选定项目EPC总包单位,由其负责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力接入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等各项工作。
4.3 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确认,甲方收到项目设计方案后 5个工作日内,如有异议应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对项目设计方案的批准。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协议规定对项目建设设计方案修改之外,项目建设设计方案不得进行修改。
4.4 乙方及相关部门应按照附件2文件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甲方应予以协助并对验收情况进行书面确认,以明确项目的建设施工未给甲方造成损失,如存在损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后,进行验收确认。
若验收完成后,甲方无权因项目的建设施工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合作方式甲乙双方合作方式采用“ ”模式,并遵守该方式的有关条款。
5.1合作共赢模式甲方提供的屋顶可使用面积为 ㎡,乙方按照电站建成后全年发电量的 %电量×0.3949元/kWh折算成收益支付给甲方,以租赁甲方屋顶用于建设电站。
电站建成后,所发电量全额上网,由国家电网统一收购。
如遇国家电网收购价格调整,双方有权对上述节能效益的核算电价进行同比调整。
调整结果由双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5.2甲方收取屋顶租金+享受修缮屋顶模式甲方提供的屋顶可使用面积为 ㎡,乙方按照电站建成后全年发电量的 %电量×0.3949元/kWh折算成收益支付给甲方,以租赁甲方屋顶用于建设电站。
因甲方现有屋顶条件不足以满足乙方建设电站,乙方对甲方屋顶进行修缮,以满足建设屋顶电站所需的条件,所产生的修缮费用从乙方付给甲方的租金中扣除。
电站建成后,所发电量全额上网,由国家电网统一收购。
如遇国家电网收购价格调整,双方有权对上述节能效益的核算电价进行同比调整。
调整结果由双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电量计算及租金结算:6.1电量计量:电站所发电量以光伏电站发送上公共电网的电量计量表为准。
该电能计量表按附件1.1的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6.2光伏电站发送上公共电网电量的电费,由乙方单独与当地供电公司结算。
6.3结算方式:在合同期内,抄表日为每月的15日,乙方根据上述的租赁费计算方法,计算上月甲方应付租赁费结算金额,并向甲方签发《发电量月度报表》及《付费明细》(附件1.2《节能量确认单》),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不予配合确认的,则以乙方抄录的电量及电费计算金额为准。
双方应分别指定测量人员,测量人员签字字样详见附件1.3《签字确认函》。
乙方应在25日前将上月甲方应得收益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上,甲方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相应的合法发票。
6.4 碳交易权项目发电所产生的碳交易权,归属于乙方所有。
屋顶提供7.1在合同期内,甲方同意乙方基于合同规定使用甲方建筑物屋顶与部分地面场地(包含光伏电站的箱变/一次、二次仓/电缆路由等设备占用的地面面积,下同)建设光伏发电站及其配套设施(以下简称“电站”或“光伏电站”)。
7.2 甲方承诺其对本协议项下的场地(包括屋顶、建筑和土地等)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处置权,否则,因其他权利人主张本协议项下的场地未经其同意而提供,致使本合同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履行受到影响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所受全部损失。
本合同生效前,本协议项下场地(包括屋顶、建筑和土地等)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甲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取得抵押权人或第三方权利人同意乙方提供上述场地合作、认可本协议的承诺函作为本协议附件,承诺函为乙方进场施工的前提条件,如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甲方未能取得此承诺函,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3本协议签订时或其他如下明确约定的时间,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甲方承诺保证下述提供文件均为合法、真实有效的。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场地不动产权证书,及证明场地及相关建筑物系合法营建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附件3)。
2)甲方须配合乙方向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查询不动产权状况(含抵押、查封情况等),并于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供由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3)甲方须在项目开展设计工作前经乙方通知后15天内向乙方提供一份真实、准确、与建筑实际相符加盖产权人签章的建筑结构图、电气系统图、荷载要求等涉及光伏电站设计或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
纸质图纸至少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附件3)。
7.4自甲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下列重大不利事件之日起5日内,甲方应及时将事件及相关具体情况书面通知乙方,如因未及时通知、未披露或虚假陈述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1)甲方建筑物被查封的;(2)甲方对本项目的不动产设置任何抵押、担保或权利限制的;(3)新增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4)政府对建筑物作出征收方案或征收决定的;(5)法院以建筑物为标的作出执行裁定的。
7.5自本合同生效至电站运营期(即电站建成并网后25年)结束,甲方保证按照如下约定保障乙方权益,保证本协议的履行。
1)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对合作场地设置抵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根据乙方需求取得抵押权人或第三方权利人同意本协议的同意函。
如因甲方未事先告知乙方即设置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或因抵押权人、担保权人或第三方权利人妨碍本协议履行,导致乙方产生任何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乙方所受全部损失。
2)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向第三方转让建筑物的,甲方需提前3个月与乙方洽商,甲方保证建筑物受让人认可本协议并同意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建筑物受让人不同意本协议继续旅行的,甲方必须提供其他相同面积的屋顶或场地用于乙方重新安装光伏电站,且光伏电站拆除和重新安装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否则因该转让事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予以赔偿乙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电站的拆除费用、拆除过程中的设备损坏、未来电站运营期内(电站建成并网后25年)可预见的发电收益等费用。
3)如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或建筑物发生被拍卖、或变卖等情况的,甲方须及时告知乙方,积极协调解决,保证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的场地使用权不受影响。
如因抵押权人或对场地享有其他权利的第三方主张有关权利,导致乙方产生任何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7.6甲方将项目屋顶及光伏系统占用场地交予乙方使用,运营期(电站建成并网后25年)结束后双方同意协商继续合作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权利。
运营期限遇以下情况应顺延:1)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2)甲方逾期交付场地的;3)非乙方原因致使场地无法使用的;4)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对顺延事宜另行约定的。
7.7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项目所需场地(包括建筑物屋顶及地面),供乙方建设光伏电站。
基于5.1合作模式下,乙方在甲方屋顶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在乙方的参与下对甲方屋顶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进行必要的修补和清理,对于存在隐患的部分屋面(尤其是防水、防漏、加固处理),或其结构或构筑物进行更换、维修,以使甲方场地符合电站运营期(电站建成并网后25年)内的技术规范要求,该检修或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向乙方交付建筑屋顶时,双方即时签订交接清单(标明详细地址、栋号、房屋层数、屋顶面积、屋顶结构形式、屋顶使用情况、屋顶质量情况、地面设备占地位置及面积、交接时间、交验人员等,详见附件3)。
7.8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电站安装所需的其现有的电缆井通道、设备房、设备存放区域、项目所需电气设备安装的空间、配电房、电缆等光伏电站建设配合条件。
7.9甲方应为乙方的施工、后期运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道路临时占用、现场进入、通讯及排水通道红线位置及保证乙方通向电站所在屋顶的通道畅通等,所发生的电费、税费费用据实统计,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7.10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在屋顶验收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7.11甲方应无偿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如为乙方运营人员提供必要住宿、办公场所,预留监控室及运维工作间一处,用于电站人员的工作值守、主控电脑和设备的放置,运维检修期间合理调整生产等,保证乙方可及时合理地接触电站的设施和设备并将乙方项目资产纳入其管辖范围内统一的保安管理范围。
如甲方对乙方后期运维人员资质有特殊要求,需在项目试运行前进行书面说明。
7.12 在合同期内,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检测、修理、后期运营维护项目设施和设备的工作,保证乙方可及时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或丢失,甲方在得知此情况后应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查明损失原因和处理索赔事宜。
7.13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随意将屋顶改造、拆迁和拆除;如果确实需要改造,甲方需提前【60】日通知乙方,并由甲方承担改造费用,但是甲方不得改变屋顶和场地继续安装光伏电站的用途、形式及使用面积;如果因为甲方原因需要拆除,甲方必须提供其他相同面积的屋顶或场地用于乙方重新安装光伏电站;因甲方原因对屋顶进行改造、拆迁和拆除的,由甲方承担光伏电站拆除和重新安装的相关费用。
甲方维修或更换屋顶的,需提前【60】日通知乙方,乙方配合暂时拆除相应光伏发电设备,并由甲方承担光伏电站拆除和重新安装的相关费用。
但合同期内甲方维修或更换屋顶期间累计不应超过【2】个月(含【2】个月)。
否则,甲方对超过【2】个月的部分对乙方造成的损失应按实际影响电站容量的近【12】个月月均发电量进行补偿。
由于不可抗因素造成,从不可抗因素消除后计算,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果因为政府原因需要拆迁,拆迁方案必须经过甲乙双方认定,屋顶电站拆迁由乙方与政府沟通,所有电站相关补贴、赔偿等权益归属乙方。
如因甲方不享有房产所有权导致乙方无法依法获得相应拆迁补偿款等款项的,甲方应积极为乙方争取,否则应赔偿相关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电站的拆除、拆除过程中的设备损坏、未来电站运营期内(电站建成并网后25年)可预见的发电收益等费用。
7.14在项目竣工后,甲方应按照约定对验收情况进行确认。
验收结束后,基于5.1合作模式下,甲方负责对乙方设备占用建筑的屋面进行定期维护、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15在合同履行期间,基于5.1合作模式下,屋面型材和屋顶结构因设计标准导致的使用寿命限制(屋顶不符合电站建设要求),甲方应在屋顶产生缺陷不满足电站安装要求时起【30】日内更换新屋面或维修完毕,必要时更换新的屋顶结构,以保证甲乙双方的生产经营安全,屋顶改造工作由甲方负责,由此产生的屋顶防水等全部维修、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
7.16为保障电力安全,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乙方光伏电站的正常运行、维护。
7.17光伏电站生命周期(即电站建成并网后25年)结束后,甲乙双方可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商议完成电站出售、完全拆解或部分关键设备拆解等处置工作,如需拆除的,甲方将为乙方开展电站拆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协助。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8.1甲方的权利义务8.1.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许可文件,如备案、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等,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8.1.2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在验收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在验收文件上签署确认。
8.1.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月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抄录当天应及时完成验证,如无异议应立即签署意见。
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不予配合确认的,则以乙方抄录的电量及电费计算金额为准。
如有意见将由双方沟通并出具书面协调解决方案,确认后按照协调方案执行。
8.1.4 如乙方向银行或其他融资机构申请电站项目的贷款或融资,则甲方应予以充分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质文件、配合相关机构现场走访等。
8.1.5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审批的,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请求后【30】日内申请,提交的审批申请中时效的约定应为电站建成并网后25年。
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审批。
8.2乙方的权利义务8.2.1乙方拥有依照本协议约定合法使用电站所占场地的权利和义务。
8.2.2乙方负责出资建设光伏发电站,所形成的光伏发电站资产及政策补贴归乙方所有。
8.2.3 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消防验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等。
8.2.4 乙方在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营、维护过程中,乙方应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8.2.5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书面告知的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告知的其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不得造成安全、卫生和环保方面的不良影响。
8.2.6电站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家电网公司、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电站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
8.2.7乙方使用场地进行光伏电站的建设及运维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8.2.8电站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乙方工作人员的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
8.2.9 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8.2.10乙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在甲方得知此情况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8.2.11项目建成后乙方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如果在电站施工和后期运营维护过程中,因为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屋顶被破坏的,乙方有义务进行修复,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照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金额进行赔偿。
8.2.12乙方有权对电站资产和附属权利进行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乙方将电站转移给第三方,需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电站转移给第三方后,本合同下乙方权利和义务由第三方承担。
8.2.13乙方有权因设施检修、临时检修等客观必要原因中断供电。
若非紧急原因中断供电,乙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8.2.14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款项。
项目的更改9.1 如在电站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后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若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应无条件同意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9.2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但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技术改造后新增加的发电量,基于5.2合作模式下,甲方应优先购买使用。
9.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如甲方拆除、更换、添加或移动产权归甲方的设备、设施、场地等,并因此对光伏电站造成了影响,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以便双方共同协调,使乙方受到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10.1本项目下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电站的所有权归属乙方,除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拆解、移除。
因甲方原因导致建成光伏电站及相应设备、设施故障、损坏的,甲方应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以损坏设备实际造价及影响电站容量发电量计算)。
如出现乙方需委托甲方人员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低压侧开关、非紧急情况下甲方操作乙方设备、设施财产等情况,需双方协商并进行书面确认才可进行操作。
10.2在本合同到期之后不再继续合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项目财产的处理,可选择以下处理方式:10.2.1 如果甲方愿意接收项目财产,则双方按市场评估价格签署项目财产转让协议,项目财产所有权由乙方转让给甲方。
同时,乙方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
如果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
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0.2.2甲方不愿意接收项目财产,并且甲乙双方不能就销售电价达成一致,则乙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的拆除工作,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
10.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任一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违约责任11.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款项,自本合同约定付款日后7日起至乙方付清全部款项止,每天按应付未付节能效益应付款项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2因甲方原因导致电站项目的运行受到影响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如对该电站运行的影响是可以弥补的,则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救措施,否则每延迟一日,则按乙方遭受全部损失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对该电站运行的影响是不能弥补的,乙方有权与甲方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1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11.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场地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实际损失。
11.5一方违反本合同中任何陈述与保证及承诺,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或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与违约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
不可抗力12.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控制事件12.2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不承担责任;12.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有关影响,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 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出具相关部门的不可抗力证明。
一方在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2.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 30 日或以上时,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若在3个月内不可抗力仍未消除的,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13.1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3.2 本合同可以依照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3.3 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申请解除本合同:(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协议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13.4 本项目因合同任一方违约导致解除的,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拆除费用和项目现场恢复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拆除过程中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
13.5如非因任何一方违约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的,则乙方承担拆除费用,甲方承担项目现场恢复费用,拆除过程中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
13.6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14.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或者是过失导致另一方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2 受害方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争议的解决15.1 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5.2 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密条款16.1 本合同中,披露秘密的一方为“披露方”,收到秘密的一方为“接收方”。
本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合同双方,还包括任何参与前述正在进行商务洽谈的相关项目的顾问等参与人员。
16.2 除非为了履行本合同所需,接收方将不使用其从披露方获知的任何商务的、技术的、操作的、工艺流程的、贸易秘密及市场的信息、销售和培训辅助材料,文献及其他直接或间接从披露方收到的资料信息(即“保密信息”),并保守秘密。
此外,接收方承诺在协议履行期内或届满后对上述“保密信息”均不在未经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泄露。
16.3 接收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在合作期间知晓的披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属于其他方但接收方附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试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洽谈的情况、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订单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一切信息、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16.4 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在双方合作目的之外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披露方以任何形式存在的商业秘密。
16.5 披露方提出收回包含披露方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时,接收方应将有关资料及复印件交给披露方,或应披露方的要求将这些资料及复印件销毁。
16.6 接收方在披露方工作场所内活动时,应听从披露方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引导;未经披露方允许不得进入披露方实验室、办公室、生产车间等工作环境,不与披露方开发人员进行私下交流。
16.7 接收方的保密义务在知悉披露方商业秘密后始终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不受合作关系终止及其他任何期限的届满或终结的影响。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7.1双方均需设定专职项目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17.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7.3 本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电网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的规定为准。
17.4合同文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7.5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7.6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页为签署页)甲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电 话: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及账号: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电 话: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及账号:附件1 电量测量及电费结算1.1项目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方案1.项目节能量测量以各光伏发电单元的出口电量计量表的计量数据为准,同时应抄录甲方发送上公共电网的电量计量表计的计量数据。
2.凡用于计量光伏电站电量数据电量表的购置、安装和验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3.以上所述的计量表计的准确等级不应小于0.2级,并须经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单位出具验证报告后方可使用。
4.项目运营后,以上所述的计量表计每年必须由乙方送检一次,并出具合格鉴定报告,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附件1.2 节能量确认单一、发电量月度报表【 】用户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月度报表计算时段:抄表日期:发电概况月份本月发电总电量(KWh)本月自发自用总电量(KWh)本月上网总电量(KWh)累计发电总电量(KWh)累计自发自用总电量(KWh)累计上网总电量(KWh)地点电表功能电表编号(后8位)计算编号安装地点倍率正向有功反向有功本月用电量(KWh)上网发电量(KWh)用电企业计费总发电量(KWh)备注上月读数本月读数电量(KWh)上月读数本月读数电量(KWh)发电电表(记录光伏发电量)上网电表(记录上网电量)抄表员:【 】抄表员:制表:审核:日期:说明:二、租赁费结算明细【 】户租赁费结算明细户名: 编号: 计费时段:时段本月发电量(kWh)租赁用户结算发电量(kWh)电网收购电价(元/kWh)租赁费(元)合计电量制表:审核:客户签收人及日期:附件1.3 签字确认函为了促进甲乙双方的友好合作,确保本项目的正常建设施工运营以及电量记录测量确认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特授权指定以下人员作为我司的本项目负责人或电量记录测量人。
具体名单如下:项目负责人:在本项目的施工建设期间,以下人员的签字确认行为,甲乙双方均各自予以承认。
姓名签名字样甲方项目负责人乙方项目负责人二、电量记录检测人员:以下任一人员在附件1.2《节能量确认单》(包括《发电量月度报表》及《电费缴付通知单》)上的签字确认均可代表本公司对电量记录及电费计算金额的确认。
姓名签名字样甲方电量记录测量人乙方电量记录测量人上述指定项目负责人和电量记录测量人员的授权签认时间有效期自本确认函发出之日起至本公司另行出具《项目负责人/测量人变更/取消确认函》止,分别适用于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签署的所有文件或所有电量记录测量及节能量确认单。
甲方:(盖章或签字) 乙方:(盖章或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2 项目验收程序和标准项目建设期间的关键验收点:1.在光伏电池组件安装前对屋顶状况进行验证;2.在光伏电池组件全部安装完成后,对光伏电池组件安装情况进行验收,对屋顶状况验证;3.光伏电站建成投运七天后,立即对项目进行整体验收,验收通过后项目正式投运。
项目验收程序:1.验收由乙方负责通知和组织,验收前两天乙方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和其他相关方;2.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验收;3.验收完成后,各方应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
验收标准:1.CNCA/CTS0004-2010《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工程验收基本要求》技术标准。
附件3 甲方资格证明、图纸交接文件清单一、甲方资格证明文件及不动产合法建设文件:1.房地产权证书2.建设规划许可证3.土地使用权证二、工程竣工图纸:1.既往用电量数据表2.建筑结构图3.电气系统图三、屋顶、场地交接清单:1.详细地址2.建筑物栋号3.房屋层数4.屋顶面积5.屋顶结构形式详细注明屋顶使用情况、屋顶质量情况、交接时间和交验人员等附件4:抵押权人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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