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吉林省中商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行为人退缴赃款的通告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经侦大队侦办的“20190812长春市朝阳区许虹等人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人已移送起诉。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集资参与人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吉林省中商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将本人在吉林省中商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获非法所得全额退缴至下列账户:户名:吉林省中商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账号:0710446011015200007782开户银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南关支行汇款附言:***(***为行为人)上缴吉林省中商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所在分公司)分公司非法所得行为人汇款后需持汇款凭证至各地办案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及时退缴上述脏款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退缴赃款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联系人:张警官、王警官电话:0431-86002910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2021年4月27日原文标题:警方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