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订的《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下简称《办法》)对外发布,将对于企业投资的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连续5年,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同此前扶持版本相比,2020版《办法》在风电、光伏新一轮奖励补贴标准根据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趋势进行了适当下调。
取消陆上风电奖励,近海风电奖励标准为度电0.1元。
市发改委指出,由于新能源成本快速下降、技术效率提升较大、发展规模爆发式增长,近年来国家实行了下调标杆电价、推动补贴竞争配置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拟在“十四五”期间全面取消国家补贴,同时鼓励地方出台扶持政策。
本市新一轮扶持政策对推动全市新能源稳步进入平价自主发展阶段十分关键。
此次《办法》支持的范围包括海上风电、光伏项目、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营、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及光伏开发模式创新专项示范项目。
从具体奖励标准看,风电项目中取消陆上风电奖励,近海风电奖励标准为度电0.1元。
光伏项目中光伏电站2019年奖励标准为度电0.3元;普通分布式项目和户用光伏2019年奖励标准为度电0.15元;继续给予学校屋顶光伏项目较高奖励标准为度电0.36元。
此外,为适应光伏成本下降趋势,2020年和2021年的奖励标准在2019年基础上分别减少1/3和2/3。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推动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年限)本办法适用于本市2019年-2021年投产发电的可再生能源项目。
已列入目录的结转项目继续执行原政策。
第三条(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