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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导致发生1人死亡触电事故!新天绿色能源旗下两公司各遭罚35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02   来源:风电设备   作者:风电叶片   浏览次数:61
核心提示:据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4月4日公布的“﹝冀围﹞应急罚﹝2023﹞事故1号”和“﹝冀围﹞应急罚﹝2023﹞事故2号”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新天绿色能源围场有限公司和河北新天科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均因安全生产违法导致发生1人死亡触电事故,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各处罚款35万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新天绿色能源围场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风电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有效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如意河风电场“11·12”一般触电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河北新天科

   

据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4月4日公布的“﹝冀围﹞应急罚﹝2023﹞事故1号”和“﹝冀围﹞应急罚﹝2023﹞事故2号”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新天绿色能源围场有限公司和河北新天科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均因安全生产违法导致发生1人死亡触电事故,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各处罚款35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新天绿色能源围场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风电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有效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如意河风电场“11·12”一般触电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河北新天科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现场作业管理实施有效监管;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风(光伏)电场设备巡回检查管理办法》有关制度要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施工人员违规作业失察。
对如意河风电场“11·12”一般触电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两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三)项的规定。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两公司各处罚款35万元,罚金合计70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2022年11月12日,新天绿色能源围场有限公司如意河风电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当日16时30分,新天绿色能源围场有限公司如意河风电场一名员工进行42号风电机组巡视时,在无操作票的情况下,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导致发生触及风机箱变高压电人身伤亡事故。
公开资料显示,新天绿色能源围场有限公司和河北新天科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均为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司。
新天绿色能源围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法定代表人为李永进,注册资本为73600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围场镇锥峰社区木兰北路吉星花苑小区6幢4单元2层201号(仅限办公使用)(河北围场经济开发区内),经营范围包含:风力发电、销售;对风电项目投资,承担风电项目规划、开发、建设,进行新能源技术交流、开发、合作、咨询、培训服务。
河北新天科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是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河北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前身是新能源公司于2006年5月成立的运维分公司。
注册资本1088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二辉,注册地址位于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沙岭子镇(张家口市东山产业集聚区)。

 
关键词: 风电叶片 风电塔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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