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的一纸封条,代表的是法律权威,有一些人却以身试法,擅自处置或转移被查封财产,最终都难逃法律的严惩!“百折不挠,北上执行标杆案;廉洁奉公,南国精英好法官。
”近日,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专程来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法官送来锦旗。
当事人喜笑颜开的背后,是一件长达8年的执行“硬骨头”案件。
目前,广州中院已为中化香港化工国际有限公司挽回近2600万元国有资产损失。
公司高管合同诈骗千万美元2004年至2005年间,冯润深在担任广州顺联塑料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副总经理、董事长期间,以广州顺联塑料有限公司等单位名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骗取货款。
其中,骗取了中化香港化工国际有限公司PVC粉后,拒不支付剩余货款13638100美元并逃匿。
广州中院审理后作出(2010)穗中法刑二重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冯润深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追缴冯润深违法所得还给被害单位,其中包括在13638100美元范围内发还给被害单位中化香港化工国际有限公司。
该判决判明公安机关就地封存于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天发公司)的一套水轮发电机组作为拍卖追缴的财产之一。
受理执行,开启追缴攻坚之路2012年,广州中院受理了中化香港化工国际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在随后的几年时间里,广州中院执行干警曾数次前往天津天发公司现场执行,要求配合查封勘验涉案的水电机组设备,并多次书面通知该公司限期移交该机组设备,但天津天发公司未积极配合。
直至2017年4月,广州中院再次派员会同鉴定机构技术人员到现场勘验涉案水电机组设备,天津天发公司工作人员当场确认现场水电机组设备就是公安机关封存的水电机组设备。
然而,鉴定机构于2017年8月作出的《技术调查报告》结论显示,天津天发公司提供的图纸标注尺寸及安装高程、频率等不符合合同中技术协议的相关条款,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水轮发电机组图纸;现封存于天津天发公司内的水轮发电机零部件不是合同约定的水轮机组设备和部件,而且缺件较多。
据此,广州中院向天津天发公司发出《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追回涉案水电机组设备,但天津天发公司仍不配合。
责令赔偿,成功追缴被查封财产2018年12月,鉴于天津天发公司擅自处分司法机关封存的执行财产,广州中院裁定天津天发公司承担2600万元的赔偿责任,同时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该公司2600万元财产。
天津天发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经异议、复议程序审查,该公司的异议被裁定驳回。
后经多方执行,2020年1月,天津天发公司全部履行了价值2600万元财产的赔偿责任,广州中院已将执行款及时发放给被害单位中化香港化工国际有限公司等。
案件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执行查封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采取的临时性控制措施。
查封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财产占有人、保管人均无权擅自转移、处分查封财产。
本案中,天津天发公司经法院多次通知拒不如实移交已被公安机关及法院封存的执行财产,擅自处分且未配合追回。
该公司的行为显然妨碍司法执行,导致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法院裁定该公司承担等额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