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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老东家”核心技术非法获利万元人侵犯商业秘密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19   来源:风电网   作者:风电塔筒   浏览次数:113
核心提示:一起历时约3年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三名被告人除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外,还在庭审现场当庭向被害方法定代表人道歉,赔付原告60余万元。重庆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化设备公司)于2013年底2014年初开始研发制造废油再生精馏设备。从2012年至2014年,夏某某、郑某某、唐某某先后进入净化设备公司工作,夏某某担任生产厂长,负责公司工厂管理;郑某某任外贸经理,负责国际销售;唐某某为焊工。2015年,夏某某、郑某某出资成立了一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制造公司),通过招募唐某某等

   

一起历时约3年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三名被告人除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外,还在庭审现场当庭向被害方法定代表人道歉,赔付原告60余万元。
重庆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化设备公司)于2013年底2014年初开始研发制造废油再生精馏设备。
从2012年至2014年,夏某某、郑某某、唐某某先后进入净化设备公司工作,夏某某担任生产厂长,负责公司工厂管理;郑某某任外贸经理,负责国际销售;唐某某为焊工。
2015年,夏某某、郑某某出资成立了一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制造公司),通过招募唐某某等原净化设备公司工作人员等方式,利用净化设备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废油再生精馏设备。
在生产的过程中,郑某某通过当时仍在净化设备公司工作的销售人员王某某,帮助为自己的公司推销废油再生精馏设备。
王某某在被净化设备公司发现后,索性离职到机械制造公司工作。
2015年11月,净化设备公司发现,自己的废油再生蒸馏设备可能被机械制造公司侵权,于是报案。
经鉴定,净化设备公司废油精馏设备中的17项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中同机械制造公司同类设备进行对比,有8点相同,3点实质相同。
截至案发时,机械制造公司接受订单12台,可获得非法利润人民币236万元。
同年9月12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将该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14日,三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当庭认罪。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夏某某、郑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罚金150万,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万。
上游新闻记者 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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