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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下树林内私储汽油出售合肥两男子犯“危险作业罪”分别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19   来源:风电网   作者:风电网   浏览次数:112
核心提示: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其中,新设罪名里有一项“危险作业罪”。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就公开审判了该院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两男子在高压线下小树林内非法私储成品汽油并出售,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因犯“危险作业罪”分别获刑。两男子非法私储成品汽油出售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出生,合肥市包河区人;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出生,肥西县人。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30日,在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枫路与天智路交口小树林内(35千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其中,新设罪名里有一项“危险作业罪”。
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就公开审判了该院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两男子在高压线下小树林内非法私储成品汽油并出售,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因犯“危险作业罪”分别获刑。
两男子非法私储成品汽油出售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出生,合肥市包河区人;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出生,肥西县人。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30日,在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枫路与天智路交口小树林内(35千伏高压线走廊正下方),被告人汪某某将从上家购买的成品汽油储存在其改装后的车牌号为皖A***36厢式货车内出售给被告人李某,谋取获利。
李某将购买的成品汽油储存在其改装后的车牌号为皖A***2T厢式货车和无牌照面包车内再零售给他人,赚取差价。
2021年10月30日,被告人汪某某与被告人李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从皖A***36厢式货车内查获92#号成品汽油1596升,从皖A***2T厢式货车内查获92#号成品汽油500升,从无牌照面包车内查获92#号成品汽油850升。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汪某某在合肥市红枫路与天智路交口小树林内储存及经营汽油存在火灾、爆炸事故安全隐患,不但对其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同时对正上方高压走廊安全构成威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两人均犯危险作业罪获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汪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危险作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某有劣迹,酌情从严惩处。
综上,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汪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货车一辆(皖A***2T)、油罐及汽油1350升、货车一辆(皖A***36)、油罐及汽油1596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负责处理。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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