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风电资讯 » 风电百科 » 正文

及以上光伏、风电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华中区域“两个细则”印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19   来源:风电设备   作者:风电设备   浏览次数:99
核心提示:【能源人都在看,点击右上角加'关注'】9月7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下称“两个细则”)。“两个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四川省、重庆市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并网发电厂。细则所称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站)、水力发电厂、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等电厂。电网企业所属电厂参与考核,不参与结算。“两个细则”指出,并网发电机

   

【能源人都在看,点击右上角加'关注'】9月7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下称“两个细则”)。
“两个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四川省、重庆市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并网发电厂。
细则所称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站)、水力发电厂、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等电厂。
电网企业所属电厂参与考核,不参与结算。
“两个细则”指出,并网发电机组(含30MW及以上的风电场、30MW及以上集中式光伏电站)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
新能源场站需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接收并自动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远方发送的有功功率控制指令(AGC 功能),其有功功率及有功功率变化速率应与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给定值一致。
风电场、光伏电站AGC子站上行信息应包含有效容量、超短期预测等关键数据。
不具有功功率调节能力的风电场、光伏电站,每月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
在风电场、光伏电站AGC 装置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主站AGC 闭环运行时,电力调度机构按月统计各风电场、光伏电站AGC 投运率,其计算公式如下:AGC 投运率=(AGC子站投入闭环运行时间/风电场、光伏电站 AGC 应投入闭环运行时间)×100%在计算AGC 投运率时,扣除因电网原因或因新设备投运期间 AGC 子站配合调试原因造成的AGC 装置退出时间。
AGC 投运率以98%为合格标准。
全月AGC 投运率低于98%的风电场、光伏电站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两个细则”要求,新能源场站有功功率变化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其限值应根据所接入电力系统的频率调节特性,由电力调度机构确定。
其中,光伏电站1 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该电站额定容量的1/10。
光伏电站因为太阳能辐照度降低而引起的有功功率变化超出限值的不予考核。
同时“两个细则”表示,风电场、光伏电站要充分利用风电机组/逆变器的无功容量及其调节能力;当风电机组/逆变器的无功容量不能满足系统电压调节需要时,应在风电场、光伏电站集中加装适当容量的无功补偿装置,必要时加装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一)风电场、光伏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主要包括 MCR 型、TCR型 SVC 和 SVG)性能(包括容量配置和调节速率等)不满足电网运行要求的,每月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
(二)风电场、光伏电站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应投入自动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月统计各风电场、光伏电站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月投入自动可用率可用λ,计算公式如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月投入自动可用率应大于等于95%,低于95%的风电场、光伏电站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三)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调度运行要求确保并网点电压(升压站高压侧母线)运行在主站下发的电压曲线范围之内,电力调度机构按月统计各风电场、光伏电站的电压合格率,其计算公式如下:电压合格率=升压站高压侧母线电压运行在电压曲线范围之内的时间/升压站高压侧母线带电运行时间×100%电压合格率以99.9%为合格标准。
全月电压合格率低于99.9%的风电场、光伏电站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若风电场、光伏电站已经按照最大无功调节能力提供电压支撑,但升压站高压侧母线电压仍然不合格,该时段免于考核。
(四)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要求装设自动电压控制(AVC)子站,AVC 子站各项性能应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不满足要求的,每月按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
此版“两个细则”自2020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文如下: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印发《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华中监能市场﹝2020﹞153号国家能源局河南、湖南、四川监管办公室,国网华中分部、西南分部,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六省(市)电力公司及各有关发电企业:按照国家能源局统一部署,结合华中区域实际,我局组织相关单位对《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联系电话:027-88717613传 真:027-88717600附件:1.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2020年9月4日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光伏們,所发内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全国能源信息平台联系电话:010-65367702,邮箱:hz@people-energy.com.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

 
关键词: 风电设备 风电叶片
 
[ 风电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扫扫二维码用手机关注本条新闻报道也可关注本站官方微信账号:"风电之家",每日获得互联网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风电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