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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实际施工的电力工程,因管理费税费等讨要工程款的起诉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19   来源:风力发电   作者:风电齿轮箱   浏览次数:131
核心提示:民事起诉状原告:朱立,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龙源湖小区西区3号楼402室,身份证号:4101962720.手机号: 。被告一:河上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西段供电大楼。企业信用代码/税号:91411200201法定代表人:李慧。被告二:中国电网集团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州市中原区西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169951 A。法定代表人:李龙。被告三:电网河省电力公司委员会,住所地华州市明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410000MC0 。法定代表人:李

   

民事起诉状原告:朱立,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龙源湖小区西区3号楼402室,身份证号:4101962720.手机号: 。
被告一:河上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西段供电大楼。
企业信用代码/税号:91411200201法定代表人:李慧。
被告二:中国电网集团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州市中原区西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169951 A。
法定代表人:李龙。
被告三:电网河省电力公司委员会,住所地华州市明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410000MC0 。
法定代表人:李军。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三应当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为5265432.67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按照全国民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以5265432.6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承接了被告位于天龙市王村乡王子沟101.2MW风电场项目升压站工程基础施工,包括混凝土基础、基面开方、修路等,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2020年2月份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
经结算,确认原告施工工程款为20347528.9元,但被告一仅支付原告工程款15082096.23元,剩余工程款被告一拒绝支付。
经查询得知,被告一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系被告一的一人股东,被告一系从被告二处承接的工程。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天龙市人民法院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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