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竖井提升19.1.1 单绳缠绕式提升设备提升人员或物料的罐笼,必须装设安全可靠的防坠器。
防坠器的全部构件和有关装置,应经常润滑和检查。
每半年应对其进行一次清洗和脱钩实验。
对木罐道防坠器,其下滑长度不应小于100毫米,不大于300毫米。
对钢丝防坠器,其下滑长度为:罐笼对制动绳应不小于100毫米,重新脱钩实验时,罐笼对罐道的下滑长度不应小于200毫米。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实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19.1.2 采用钢性罐道的罐笼,应采用胶质滚轮罐耳。
19.1.3 禁止用罐笼同时人员、物料和爆炸材料。
19.1.4 在竖井内用带平衡锤的单提升容器提升人员和物料时,须遵守下列规定:1、 平衡锤和提升容器必须使用同一型号规格的钢丝绳,并须做好同样的检查和实验;2、 专门升将人员的罐笼的平衡锤质量,须等于罐笼质量加上规定承载人员的总质量。
3、 提升人员和物料的罐笼的平衡锤质量,须等于罐笼质量加矿车质量再加上有效装载量的一半。
4、 提升物料的箕斗的平衡锤质量等于箕斗质量加有效装载量的一半。
19.1.5 提升容器的导向槽与罐道之间的间隙,须符合下列规定:1、 钢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毫米;2、 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毫米;用钢丝绳罐道时,导向器内径应大于罐道绳直径2~5毫米。
19.1.6 提升容器的导向器(槽)和罐道之间的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应更换:1、 钢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8毫米;2、 钢轨罐道的轨腰磨损超过原厚度的25%;3、 型钢组合罐道一侧磨损超过5毫米;4、 木罐道的一侧超过15毫米;5、 导向槽的一侧磨损超过8毫米;6、 钢轨罐道和罐笼导向槽在一侧总磨损量达到10毫米。
7、 钢丝绳道表面钢丝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15%,封闭钢丝绳的表面钢丝磨损超过50%,导向器磨损超过8毫米。
8、 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井梁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表42-1的规定。
钢丝绳罐道用钢丝绳的直径不应小于32毫米,防撞钢丝绳的直径不应小于40毫米。
表42-1 单位:毫米罐道和井梁位置间 隙类别备注容器和容器之间容器和井壁之间容器和罐道梁之间罐道布置在容器一侧20015040罐耳和罐道卡子的间隙为20罐道布置在容器两侧木罐道钢罐道----2001505040有卸载滑轮的容器滑轮和罐道梁间隙增加25木罐道钢罐道2002002001505040钢丝绳罐道450350设防坠绳时、容器间最小间隙20019.1.8采用钢丝绳罐道时,每100米钢丝绳的张紧力不得小于10千牛,每根罐道的刚性系数不小于0.5千牛/米,各钢丝绳罐道张紧力差不小于5%,内侧张尽力大,外侧张尽力小。
拉紧重锤应有足够的空间。
井底应设钢绳罐道的定位装置,拉紧重锤到井底水窝水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19.1.9 罐道钢丝绳应有20~30米备用长度,罐道的固定装置和拉紧装置应定期检查,及时串动和转动罐道钢丝绳。
19.1.10 天轮到卷扬机卷筒的钢丝绳最大偏角不得超过1°30′。
钢丝绳双层或多层缠绕时、最大偏角不得超过1°10′。
提升钢丝绳在滚筒和天轮的最大弦长一般不超过55米,超过时应设托绳装置。
天轮轮槽的剖面中心线,须与轮轴中心线垂直。
不允许有轮缘变形、轮幅弯曲和活动等现象。
19.1.11 多绳摩擦提升机井塔高度大于30米时,井塔内应装设人货两用电梯。
19.1.12 多绳摩擦提升机的主绳,若用扭转钢丝绳时,必须左右捻相间顺序悬挂,悬挂前钢丝绳须除油,主绳若有一跟不合格时,应全部更换。
19.1.13 采用多绳摩擦提升机时,粉矿仓应设置在尾绳之下。
其距离不应小于5米,穿过仓底的钢丝绳罐道应隔离套予以保护,应经常检查粉矿仓并及时清理。
19.1.14 多绳摩擦提升机在运转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主绳的张力,并及时调整,各绳张力应保持平衡。
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摩擦衬垫,应视其摩擦情况及时车削绳槽,绳槽直径差不应大于0.8毫米,衬垫经摩擦剩1/3时,应及时更换。
19.1.15 采用钢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提升绳应使用不扭转钢丝绳。
19.1.16 检查、检修井筒或井筒内设施时,必须可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提升机的升降速度不得超过0.3米/秒,并应设置专用信号,当采用步话机时,必须使用专用频率。
19.1.17 罐笼提升系统的各阶段,应使用摇台,除在井口和井底允许设置托台外,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在阶段设置自动托台,托台与卷扬机必须闭锁。
19.1.18 地表及各阶段出口,必须装设安全门,地表车场和井底车场进车侧,必须装设阻车器。
19.1.19 竖井提升系统应设置过卷扬装置,其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提升速度在3米秒以下时不小于4米;2、提升速度在6米/秒以下时不小于6米;3、提升速度在6米/秒以上时不小于最大提升速度值,提升速度大于10米/秒时不小于10米。
19.1.20 多绳摩擦提升系统,在井塔(架)及井底的过卷段内,应装设斜度为1%的楔形罐道,其长度不小于过卷高度的2/3。
在安装楔形罐道时,应使下提升容器比上提升容器提前接触楔形罐道,其提前距离不小于1米,在井塔的楔形罐道之上,应装设过卷挡梁。
19.1.21 井口和井下各阶段井口车场,都必须设信号装置,凡使用阶段,均应设置专职信号工。
19.1.22 竖井提升系统,须设有能从各阶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给卷扬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与卷扬机的启动要有闭锁装置,还应设有辅助信号装置,以及电话或话筒和步话机。
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1、 工作执行信号;2、 提升阶段指示信号;3、 提升种类信号;4、 检修信号;5、 事故信号;6、 无联系电话时,应设联系询问信号;19.1.23 钢丝绳的抗拉强度,作提升用的,不得小于1521兆帕;作其他的,不得小于1373兆帕。
19.1.24 除在倾角为30°以下的斜井用做提升物料的钢丝绳外,其他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实验。
经过实验的钢丝绳,贮存期不超过6个月且保管良好者,使用前可不重新进行实验。
19.1.25 单绳提升钢丝绳的实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升降人员或提升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实验一次;2、 专用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实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6个月实验一次。
19.1.26 各种提升设备用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专用提升人员的不得低于9;2、 提升人员和物料用的,提升人员时不低于9,提升物料时不得低于7.5。
3、 专用提升物料的不得低于6.5;4、 多绳摩擦提升钢丝绳,专提升人员的不得低于8,提升人员和物料用的,提升人员时不低于8,提升物料时不低于7;专用提升物料的不得低于7。
5、 用作钢丝绳罐道时,不低于6;用作防撞钢丝绳时,不能低于5。
19.1.27 使用中的钢丝绳,应定期实验,安全系数低于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1、 专门提升人员---7;2、 提升人员和物料---6;3、 专门提升物料---5;19.1.28 新钢丝绳在使用前的实验中,如果拉断和弯曲的不合格钢丝绳达到下列数值时,禁止使用。
1、 提升人员、提升人员和物料的钢丝绳,6%2、 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10%使用中的钢丝绳经实验,不合格的钢丝数达到25%时,必须更换。
19.1.29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超过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1、 提升钢丝绳5%(如断丝在端部,允许切去断丝部分,继续使用);2、 平衡钢丝绳10%;3、 30°以下的斜井提升钢丝绳10%;提升钢丝绳,直径比开始使用时缩小10%,或捻距比开始使用时延长0.5%,或外层钢丝绳直径减少30%,应更换新绳。
19.1.30 提升设备上禁止使用有断股、接头或其他易造成事故缺陷的钢丝绳。
19.1.31 钢丝绳遭受卡罐或突然停罐等猛烈拉力时,应立即停止运转进行检查,如发现钢丝绳受到损伤、或因剧烈张力使钢丝绳延长0.5%或直径缩小10%时,须更换新绳。
19.1.32 平衡钢丝绳(尾绳)的长度,应能满足罐笼或箕斗过卷的需要。
平衡尾不得被水淹没,也不许有托绳现象。
19.1.33 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的连接应采用专用的楔形绳卡,回头绳须用2个以上绳卡与主绳捏紧。
对单绳提升,也可以用桃形环连接,钢丝绳由桃形环上平直的一侧穿入,用不少于5个绳卡与主绳捏紧,其间距为200~300毫米,然后再捏一视察圈。
19.1.34 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提升人员或提升人员和物料的连接装置的拉杆,保险链和其他类型的保险装置,不小于13;2、 提升物料的连接装置拉杆、保险链和其他类型的保险装置,不小于10。
19.1.35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80。
2、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尾绳环,不小于50;3、 地表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4、 井下提升装置和凿井的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5、 废石场的提升或运输装置的卷逃和导向轮,不小于50;19.1.36 提升装置的卷筒、天轮、主导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钢丝的最大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地表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2、 井下提升装置,不小于900;19.1.37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在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时,应缠绕单层;2、 竖井中专用于升降物料或在45°以下的斜井中提升人员时,准许缠绕两层;3、 在30°以下,斜长超过600米斜井中升降人员时,准许缠绕三层;4、 盲井中专为升降物料的或地面运输用时,准许缠绕三层。
19.1.38 在卷筒上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2、 卷筒上须装设带螺旋槽的衬垫;3、 须特别注意经常检查钢丝绳由下层转至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1/4圈长)部分,并统计其断丝数,每季度要将钢丝绳串动1/4圈的位置;19.1.39 钢丝绳绳头紧固在圈筒里面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 圈筒内设固定钢丝绳的装置,不准固定在卷筒轴上;2、 卷筒上的绳眼,不许有锋利的边缘和毛刺,折弯处不准形成锐角。
3、 卷筒上须永远保有三圈钢丝作为摩擦圈,以减轻钢丝绳与卷筒连接处的张力。
19.1.40 天轮的轮缘须高于绳槽内的钢丝绳,高出部分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
衬垫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时,或沿侧面磨损达钢丝绳直径的一半时,都应立即更换。
19.1.41 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75米/秒2,其最大速度不应超过下列公式的计算值: V=0.5√H 式中:V---最大速度,米/秒; H---提升高度,米; 但不得大于12米/秒。
竖井提升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的计算值: V=0.6√H 式中:V---最大速度,米/秒; H---提升高度,米; 用箕斗提升时,重箕斗进入卸载曲轨的速度,不应大于1米/秒;空箕斗离开卸载曲轨的速度,不应大于1.5米/秒。
19.1.42 安全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纵外,须能自动制动,安全制动装置的空动空间(自安全保护回路断电时起至闸瓦刚接触闸轮)不得超过0.5秒。
制动时,在杠杆和闸瓦上不得发生显著的弹性摆力。
19.1.43 提升机安全制动和工作时的制动力矩,不得小于提升系统实际最大静旋力矩的3倍。
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相互独立的提升机,其制动力矩不得合并计算。
双筒提升机在调整卷筒位置时,应在无负荷的情况下进行,制动装置作用在一个卷筒上的制动力矩,不得小于该卷筒所悬挂质量形成的静旋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35。
盘式制动器闸瓦与制动盘的接触面积,必须大于60%,应经常检查其间的间隙,并保持在1毫米左右,不得超过2毫米。
19.1.44 提升过程中,负力大于0.7倍有效载荷时,应采用动力制动;仅当负力小于0.35倍有效载荷时,才宜采用机械制动。
19.1.45 多绳摩擦提升系统,两提升容器的中心距小于主导轮直径时,应装设导向轮,但主导轮上钢丝绳围包角不应大于200°。
19.1.46 多绳摩擦提升系统的静防滑安全系数,应大于1.75,动防滑安全系数应大于1.25。
重载侧和空载侧的静张力比应小于1.5。
19.1.47 当提升设备的制动装置进行安全制动时,其安全制动的减速度,下放重物时不小于1.5米/秒2,提升重物时不大于5米/秒2。
摩擦轮式提升机,安全制动的减速度,不得使钢丝绳在主导轮上产生滑动。
19.1.48 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下列保护与电气闭锁:1、 险速保护装置,罐笼提升系统最大速度超过4米秒时,箕斗提升系统最大速度6米/秒时,应设置险速保护装置,以保证提升器在井口位置的速度不超过2米/秒。
2、 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保证安全制动及时动作;3、 过卷保护装置:安装在井架和深度指示器上,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超过正常卸载位置0.5时,使提升设备自动停止运转,同时实现安全制动,过卷保护装置还应设置不能再向过卷方向接通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
4、 过速保护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规定速度的15%时,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实现安全制动。
5、 过电流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当提升机过负荷或供电中断时发生作用,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
6、 提升机操纵受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操纵受柄不在“0”位、制动受柄不在抱闸位置时,不能接通安全制动电磁铁电源,而解除安全制动;7、 闸瓦磨损保护装置:闸瓦磨损超过容许值时,应有信号显示及安全制动;8、 使用电器制动者,当制动电流消失时,应实现安全制动;9、 圆盘式深度指示器自整角机的定子绕组断电时,应实现安全制动;10、 圆盘闸制动系统,制动油压过高或制动油泵电动机断电时,应安全制动,圆盘制动器应装设弹簧断裂信号保护装置;11、 润滑和制动系统的油压过高或过低或油温过高时,应使下一提升进行;12、 当提升容器达到两端减速点时,应使提升机自动减速或发出减速信号;13、 采用直流电动机传动时,主传动电机应安设失励磁保护;14、 电机扩大机应有事故停车保护装置;15、 测速回路应有断保护;16、 提升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
19.1.49 提升系统除装设第42.1.48条基本保护和联锁装置外,还应酌情设置下列保护和联锁装置:1、 高压换向器的隔墙门与油断路之间的联锁;2、 安全制动时不能接通电动机电源,工作闸抱紧时电动机不能加速的连锁;3、 直流控制电源的失压保护;4、 高压换向器的电弧闭锁;5、 控制屏加速接触器主触头的失灵锁;6、 卷筒直径为3米以上的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应设松绳保护;7、 采用能耗制动时,高压换向器与直流接触器间应有电弧闭锁;8、 直流主电机回路的接地保护;9、 在制动状态下,主机的过电流保护;10、 主电机的通风机故障,或主机温升超过额定值的连锁;11、 可控硅整流装置通风机故障的连锁;12、 尾绳工作不正常的连锁;13、 曲轨或平台控制不正常的连锁;14、 装矿设施不正常的连锁;15、 深度指示器调零装置失灵的连锁;16、 制动、润滑系统失压、无油保护连锁装置。
19.1.50 提升机控制系统,除满足正常提升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运行工作状态:1、 低速检查井筒设施及钢丝绳,运行速度不得超过0.3米/秒;2、 调换工作阶段;3、 低速升降大型设备和长材料,运行速度不得超过0.5米/秒;4、 升降炸药、雷管的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19.1.51 提升设备须有定车装置,以便调整卷筒位置和检修制动装置。
提升设备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和开始减速的自动信号装置。
新建大中型矿井的提升设备,应尽可能配备对装卸矿和提升过程实行动态跟踪监测和设备故障诊断装置。
19.1.52 根据矿井腐蚀程度,对提升容器的悬挂、平衡装置和金属罐道梁结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9.1.53 对提升矿石的箕斗,在装矿站应有定容、定重量双保险计量装置。
19.1.54 生产矿山必须制定相应的操作、维护和检修规程。
19.1.55 开凿井筒期间的提升,应遵守《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79)附录五、六、七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 斜井提升19.2.1 斜井人车要有顶棚,并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
列车各车辆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联结。
车辆之间除连接装置外,必须附挂保险链。
连接装置和保险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19.2.2 在用列车运送人员的斜井内,必须设有信号装置,并在行车途中的任何地点,每节车箱都能向司机发出信号。
19.2.3 斜井内应设防止跑车装置。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
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
下部车场须设躲避硐室。
19.2.4 下放人员或物料出现较大负力时,应考虑采用动力制动。
19.2.5 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升降人员或用矿车升降物料:1、 斜井长度小于300米时,3.6米/秒;2、 斜井长度大于300米时,5米/秒;1、 斜井长度小于300米时,5米/秒;2、 斜井长度大于300米时,7米/秒;斜井升降人员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5米/秒2。
19.2.6 斜井提升用的钢丝绳,按本《规程》第42.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