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均海拔较高,光照资源丰富,在太阳能发电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近年来,昌吉回族自治州光伏产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经济增长,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近期,税务人员在开展服务时,发现一些光伏发电企业税务处理的共性风险点。
建议光伏发电企业从基础环节做起,谨防“潜伏”的税务风险。
风险点一:延迟确认第一笔收入◎典型案例◎A公司是一家光伏发电企业,2018年12月完成全容量并网发电,并取得电网公司开具的电费结算单。
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19年1月开始申报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解释称,企业虽然自2018年开始发电,但在2019年1月才开具第一份发票,所以,应在2019年确认第一笔经营收入。
◎分析及建议◎光伏发电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符合条件的光伏发电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优惠。
具体来说,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发〔2009〕80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的起始时间,应为产生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而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A公司认为,自己在2019年才确认第一笔经营收入,即可从2019年度开始享受优惠。
但是,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已经在2018年12月实际发电,并于当月取得了电网公司开具的电费结算单,意味着企业已经在2018年12月产生了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应从2018年12月所属纳税年度,即2018年度开始计算“三免三减半”的享受时间。
风险点二:未及时确认补贴收入◎典型案例◎光伏发电企业B公司2019年8月实现全容量并网发电,并纳入国家补贴项目。
自2019年2月起,当地电网公司一直未发放新能源项目电价补贴。
该企业一直没有确认电价补贴收入。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自己既没有实际收到电价补贴,也未就该部分收入开具发票,因此不计算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析及建议◎平价上网前,电价补贴一直是光伏发电企业的重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