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9-068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323,400,001股●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在此次解禁手续完成后,华锐风电股价在1.3元/股以上的情况下,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可减持华锐风电股票。
●在此次解禁手续完成后,华锐风电股价在1.3元/股以上的情况下,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可减持华锐风电股票。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2014年底,为应对债券兑付危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锐风电”)与部分股东、投资人共同拟定了《通过出售应收账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股份让渡解决公司债券兑付的方案》。
2014年12月,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萍乡富海”)、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汇能”)共出资17.8亿元收购公司部分应收账款,帮助公司顺利度过债券兑付危机;公司按照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公司股本从40.204亿股增加到60.306亿股。
根据22家发起人股东签署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承诺函》,除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21家发起人股东放弃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形成的合计14.4亿股转增股份,并分别划转(记入)至萍乡富海、大连汇能的证券账户(股东账户),萍乡富海持有公司1,197,303,37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9.85%;大连汇能持有公司242,696,63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02%。
萍乡富海所持公司890,993,243股限售股已于2016年9月22日上市流通,因萍乡富海与公司部分股东之间存在未决诉讼,其余306,310,127股为涉诉股份。
大连汇能所持公司180,606,757股限售股已于2016年8月18日上市流通,因大连汇能与公司部分股东之间存在未决诉讼,其余 62,089,873股为涉诉股份。
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2016年9月15日刊登的《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6-021、2016-024)。
因萍乡富海、大连汇能与公司股东伊犁颐源智地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普丰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已经结案,萍乡富海和大连汇能所持涉诉股份44,999,999股已符合上市流通条件,并于2018年1月4日上市流通,其中萍乡富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37,415,730股,大连汇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7,584,269股。
因萍乡富海、大连汇能与公司部分股东之间存在未决诉讼,萍乡富海所持其余268,894,397股和大连汇能所持其余54,505,604股仍属涉诉股份,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刊登的《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58)公司于2016年1月7日收到公司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来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6号)等司法文书复印件,公司的三家股东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原告”或“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因本案处理结果同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通知公司作为上述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6年9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6号),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21日,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2018年7月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民终412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年12月17日,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民终412号]民事判决书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应诉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1763号),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上述再审案件的审理。
2019年7月8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763号),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1月8日、2016年1月20日、2016年9月29日、2016年10月22日、2018年7月4日、2019年4月5日、2019年7月9日刊登的 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6-003、临2016-005、临2016-026、临2016-028、临2018-042、临2019-019、临2019-038)。
综上,萍乡富海、大连汇能与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已经结案,萍乡富海和大连汇能所持涉诉股份323,400,001股已符合上市流通条件,其中萍乡富海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268,894,397股,大连汇能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54,505,604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未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1、萍乡富海有关承诺根据萍乡富海2015年1月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萍乡富海承诺: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登记至本合伙企业股票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015年7月,为维护股价稳定,萍乡富海出具《承诺函》,富海新能承诺:“自2015年7月8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华锐风电股票。
”即,萍乡富海所持股份锁定期至2016年1月7日届满。
截至目前,萍乡富海履行了所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在此次解禁手续完成后,华锐风电股价在1.3元/股以上的情况下,萍乡富海可减持华锐风电股票。
2、大连汇能有关承诺根据大连汇能2015年1月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大连汇能承诺: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登记至本合伙企业股票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015年7月,为维护股价稳定,大连汇能出具《承诺函》,大连汇能承诺:“自2015年7月8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华锐风电股票。
”即,大连汇能所持股份锁定期至2016年1月7日届满。
截至目前,大连汇能履行了所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在此次解禁手续完成后,华锐风电股价在1.3元/股以上的情况下,大连汇能可减持华锐风电股票。
3、持股5%以上股东严格遵守减持规定的承诺2016年9月,萍乡富海出具《承诺函》,承诺“本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在华锐风电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期间,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华锐风电股份,也不由华锐风电回购该部分股份。
”。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认为:华锐风电限售股份持有人萍乡富海、大连汇能履行了各项承诺。
华锐风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保荐机构对华锐风电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323,400,001股;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3.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七、股本变动结构表■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2月2日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9-069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相关议案已经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及2019年11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拟定了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独立董事就回购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上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和2019年11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为维护公司市场形象,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拟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具体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办理。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股份的金额及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