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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罚款(新证券法信息披露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11   来源:风电塔筒   作者:风力发电   浏览次数:191
核心提示:本报记者 李慧敏 北京报道新《证券法》施行1个月后,针对收购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张罚单开给了ST锐电(601558.SH)。4月3日晚间10时,ST锐电公告称,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责令暂停收购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俄丝路”)和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俄发展”)在收购ST锐电时存在违规行为,未能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拟对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采取

   

本报记者 李慧敏 北京报道新《证券法》施行1个月后,针对收购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张罚单开给了ST锐电(601558.SH)。
4月3日晚间10时,ST锐电公告称,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责令暂停收购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俄丝路”)和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俄发展”)在收购ST锐电时存在违规行为,未能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拟对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采取责令暂停收购的监管措施,在改正前不得对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3月31日,ST锐电曾公告称,大连重工等三股东与中俄丝路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拟将其合计持有的22.69%表决权委托给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ST锐电实控人将变更为王峰,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拥有ST锐电最大表决权份额。
分析人士认为,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披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北京证监局综合各种因素果断出手,暂停收购并“冻结”表决权,展现出了依法严格执法的行动力。
也表明,新《证券法》实施后,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也正在得到进一步加强。
此前4家公司因“蹭热点”信披违规被立案调查,监管升级市场已有感受。
随之而来的是,4月6日晚,上交所决定对ST锐电及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马忠予以公开谴责,原因是公司2018年10月在明知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披露大额回购计划,但最终仅完成回购下限的2.36%,涉嫌拉抬股价、规避退市。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从目前情况来看,被公开谴责意味着上市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大部分资本运作事项无法进行。
截止到4月3日,ST锐电股价已连续15个交易日低于1元,距离触发“面值退市”条款仅5个交易日。
责令收购暂停“冻结”表决权《告知书》显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75条的有关规定,拟对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采取责令暂停收购的监管措施。
《告知书》指出,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在收购ST锐电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3月30日,两公司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可以实际支配ST锐电表决权股份合计1368423800股,占ST锐电总股本的22.69 %,王峰成为ST锐电的实际控制人。
上述两公司未能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ST锐电,并予公告。
“从《告知书》的表述来看,定性属于涉及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收购办法》对每个阶段的披露的要求是明确,应该是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3日内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明确的格式要求和准则,包括权益变动的时间、收购的资金

 
关键词: 风电网 风力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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