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德阳市公安局
德阳市司法局
德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敦促新冠肺炎高危重点人员
如实申报的通告
为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履行如实申报义务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1月20日以后来(返)我市的以下人员:
(一)有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
(二)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
(三)与确诊(疑似)患者有密切接触史的。
已按规定采取集中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或已解除前述防控措施的人员除外。
二、申报时限
2月12日下午17:00前;2月12日以后来(返)我市的上述人员应于来(返)我市当日完成申报。
三、申报地点
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四、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单位采取的登记调查等有关措施,如实申报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故意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隐瞒、缓报、谎报相关情况,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同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四)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未按要求申报的人员,请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委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
编 辑|黄 娜
责 编|陈 晨
主 编|邹纯刚 成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