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一,普通消防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2 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3 地级及以上城市、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置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经济发达且有特勤任务需要的城镇可设置特勤消防站。
4 消防站应独立设置。
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并应有与其他使用功能完全隔离,其交通组织应便于消防车应急出入。
二,消防站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普通消防站布局,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2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宜大于7km2;设在城市建设用地边缘地区、新区且道路系统较为畅通的普通消防站,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也可通过城市或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3消防站辖区划定应结合地域特点、地形条件和火灾风险等,并应现状兼顾消防站辖区,不宜跨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和较大的河流。
当受地形条件限制,被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和较大的河流分隔,年平均风力在3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50%以下的地区,应适当缩小消防站辖区面积。
三,普通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级普通消防站 3900㎡~5600㎡2二级普通消防站 2300㎡~3800㎡注:上述指标未包含站内消防车道、绿化用地面积,在确定消防站建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