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王女士在楼顶平台上安装了一套价值6000多元的太阳能设备。
半年来,物业公司也并没有对此提出整改意见。
两个月后,物业公司未经王女士允许,突然派人将其拆除,导致太阳能设备报废。
王女士十分生气,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她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益,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解释称,王女士已经签署过《临时管理规约》,规约中已经规定禁止在公共区域安装太阳能。
王女士的行为已经危害到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在多次协商未果后不得已才强制拆除设备。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认为王女士违规安装太阳能,在要求其拆除未果的情况下,理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擅自拆除属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对被损设备价值进行评估后,判定物业公司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5000元。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王女士在安装太阳能之前已经签订了《临时管理规约》,规约中也有针对此事的相关条目。
那么王女士安装太阳能的行为就是不正确的。
但是物业公司未经许可强制拆除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物业公司应与王女士对此进行进行沟通,依法管理,以理服人。
物业公司对王女士安装太阳能半年来都没有发现违规行为,监管不力,也是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那么遇到这种事情,谁应该负起管理责任,又如何管理呢?首先我们要知道物业是否具有管理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