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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综合体消防要求(大型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11   来源:风电齿轮箱   作者:海上风电   浏览次数:97
核心提示:注:本标准为山西省2020年最新发布的地方标准之一,也是国内最新的关于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的规范文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消防知识宣传”公众号摘录分享如下,供广大网友学习借鉴,提高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消除火灾风险,确保消防安全,以维护社会稳定。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正文)引言 大型商业综合体作为城市化建设的标志性产物,体量大、结构复杂、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推行标准化管理,提升消防安全管理

   

注:本标准为山西省2020年最新发布的地方标准之一,也是国内最新的关于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的规范文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消防知识宣传”公众号摘录分享如下,供广大网友学习借鉴,提高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消除火灾风险,确保消防安全,以维护社会稳定。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正文)引言 大型商业综合体作为城市化建设的标志性产物,体量大、结构复杂、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推行标准化管理,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基于大型商业综合体特点及火灾危险性,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吸收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商业为主,集购物、餐饮、文娱、展览、住宿、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3518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T 5131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A 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1131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JGJ 4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5907.1、GB 35181、GB 50016、GB 50084、GB 50116、GB 50140、GB 50974、JGJ 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大型商业综合体Large-scale Commercial Complexes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以商业为主,集购物、餐饮、文娱、展览、住宿、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 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
3.2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fire safety in unit单位内部负责组织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3.3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Key parts of fire safety大型商业综合体中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场营业厅、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儿童活动场所、仓储场所和采用特殊消防设计或针对性技术措施的部位,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设备用房等。
4 总则4.1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以通过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防止发生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
4.2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3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实行“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即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4.4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负责,由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商户)对其使用、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4.5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4.6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7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积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智慧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4.8 大型商业综合体宜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5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5.1 通则5.1.1 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5.1.2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组长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与商户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5.1.3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部门设置情况协同配合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5.1.4 商户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其承包、租赁、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商户是个体工商户的,其经营者是消防安全责任人。
5.1.5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明确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5.1.6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上岗前应取得中级(四级)及以上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证》。
电气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5.1.7 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和专兼职消防人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5.2 单位职责5.2.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5.2.2 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疏散引导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5.2.3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2.4 电气线路、管线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5.2.5 保证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单位安全费用中应按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5.2.6 不应擅自改变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的建筑使用性质、经营布局、内部结构、防火分隔和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严格落实特殊设计文件要求。
5.2.7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2.8 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和日常消防教育培训。
5.2.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 消防器材配备,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联训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2.10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5.2.11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2.12 积极应用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火灾可视化监控等技防物防措施。
5.2.13 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5.2.14 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组织检查、考评。
5.2.15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5.3 部门职责5.3.1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职责:a) 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b) 督促相关部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c) 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年度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d) 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研究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形成会议纪要。
e) 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商户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f) 在场地移交、装修改造、店铺开业和经营过程中,与工程管理等部门加强相关环节监管,督促商户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g) 加强消防安全警示宣传,组织开展全员消防教育培训。
h)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区域联防机制,定期开展演练。
i) 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变更、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情况。
j)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 工程管理部门职责:a) 定期开展重要设施设备、电气设备、装修改造、广告设置等方面的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做好记录。
b) 制定并负责实施配电室、发电机房、锅炉房等重要部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火灾应急处置程序。
c) 落实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职责,及时排除故障,确保完好有效。
d) 定期开展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报警阀室、防排烟机房、配电室、发电机房等特种岗位人员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e) 备案核查商户装修改造期间的租户证照、装修单位资质、装修施工、竣工验收等资料。
f) 火灾发生后,根据灭火应急预案及时切断燃气、非消防电源,清理消防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区域的障碍物,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人员警戒,车辆引导等应急处置工作。
5.3.3 招商/营运部门职责:a) 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户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b) 商户业态变更、装修改造计划等信息应及时告知消防安全归口管理、工程管理、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
c) 对消防安全布局、安全疏散条件等有特殊防火要求的儿童活动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的选址和消防安全条件进行核准。
d) 在特卖、推广、展览等活动举办前,会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工程管理等部门对活动场地选址和消防安全条件进行核准。
5.3.4 人力资源部门职责a) 优先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b) 应对聘用的特殊工种人员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进行审查。
c) 掌握员工入职、转岗以及商户员工变更信息并建立报备制度,向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推送报备信息,由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4 商户职责5.4.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5.4.2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4.3 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5.4.4 装修改造时,不应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和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5.4.5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对不能及时整改的火灾隐患和重大消防问题及时上报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
5.4.6 落实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演练制度,结合商户特点及火灾危险性拟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和日常消防教育培训。
5.4.7 及时向消防安全归口管理、工程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报备商户员工变更、装修改造等信息。
5.4.8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5.4.9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5.5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5.5.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5.5.2 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5.3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5.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5.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5.6 根据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5.5.7 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5.5.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工作。
5.6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5.6.1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参加消防继续教育培训。
5.6.2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6.3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6.4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5.6.5 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5.6.6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5.6.7 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6.8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5.6.9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5.6.10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6.11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 消防安全管理 6.1 消防安全例会6.1.1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6.1.2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管理、招商、营运、工程管理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
6.2 防火巡查、检查6.2.1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及商户应建立健全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6.2.2 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公共部分的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和重点设备用房及内设的旅馆、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 2 小时巡查一次, 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营业结束后应检查清除遗留火种。
防火巡查宜使用电子巡更设备。
6.2.3 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每天一次,各部门每周一次,单位每月一次。
6.2.4 商户负责本区域内营业期间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用火用电等内容的防火巡查、检查,并做好记录(见附录 A、附录 B)。
6.2.5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防火巡查、检查,对商户的防火巡查、检查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见附 录 C、附录 D)。
6.2.6 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逐级报告,涉及重大问题要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并采取防范和整改措施。
6.3 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6.3.1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及商户应结合场所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
6.3.2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明确宣传和教育培训的内容、形式、频次、人员等,并定期组织实施。
6.3.3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整体状况,单位人员组织体系、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体系,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6.3.4 员工在入职或转岗 7 日内应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在职期间应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知识,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相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以及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技能等。
专(兼)职消防队员重点培训发现、排除火灾隐患的技能,防火巡査、检査要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场所的防火要求,灭火应急预案实施,灭火救援、疏散引导和基本医疗救护技能等。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重点培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设备操作及火灾应急处置等内容。
消防水泵房值班人员重点培训消防水泵、报警阀等设施设备的启动、停止和试验操作内容。
6.3.5 商户应将本单位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情况向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对商户培训工作应进行抽查。
6.4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6.4.1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及商户应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检查内容和要求。
6.4.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畅通,营业期间禁止锁闭安全出口,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b) 疏散楼梯间的门应保持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c) 疏散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
d) 在各楼层疏散楼梯入口处等明显位置张贴安全疏散指示图,注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e) 悬挂及张贴的宣传标语、装饰物等物件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妨碍人员安全疏散。
6.4.3 灭火救援窗应能从外面开启,并应设置在其内外部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识,建筑外墙上的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不应被遮挡,其直通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或走道应保持畅通。
6.4.4 商户营业时间不一致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各场所人员安全疏散畅通。
6.4.5 超市、电影院、KTV、体育场馆、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设置门禁系统时,应保证火灾时能向疏散方向直接开启,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6.4.6 有顶棚的步行街、中庭、自动扶梯下方严禁设置店铺、摊位、游乐设施等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或可燃物。
6.4.7 举办特卖、推广、展览等活动前,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期间应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人数超员。
6.5 消防设施管理6.5.1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及商户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公共区域和商户区域内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6.5.2 按照 GB 25201 和 GA 503 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检查测试,并存档备查。
6.5.3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
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 24h 的,应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并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6.5.4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按照 GB 25506 建立消防控制室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
6.5.5 消防控制室应与商户实现双向互联互通,每月进行通讯联络测试,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及时响应。
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商业综合体,各消防控制室应建立可靠、快捷的联系机制。
6.5.6 消防控制室应保存各楼层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资料。
6.5.7 消防设施应使用永久性标牌,实行标识化管理,符合 GB 13495 要求。
6.6 消防车通道管理6.6.1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及商户应建立消防车通道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车通道检查内容和要求。
6.6.2 消防车通道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见附录 F:a) 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 30 厘米,线宽 15 厘米。
b) 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 20 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c) 在单位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 20 厘米,内部网格线宽 10 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 45 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6.6.3 消防车通道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 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b) 消防车通道上不应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c) 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
d)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保证火灾时能立即打开,不影响消防车通行,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车通道标识和使用提示。
e) 及时制止和劝阻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消防违法行为;对拒不整改的,应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6.7 装修改造管理6.7.1 管理、使用单位装修改造应履行审批程序,消防安全归口管理、招商/营运、工程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合格后方可施工。
6.7.2 在签订装修改造合同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核查装修材料防火性能,严禁使用易燃材料。
6.7.3 施工单位应制定用火、用电、用气、消防设施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确定现场消防管理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入场前标明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熟悉疏散通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清理装修垃圾。
鼓励采用无线视频监控等措施加强防范。
6.7.4 装修改造过程中不得拆除、遮挡、损坏原有消防设施,同时应保证疏散畅通。
6.7.5 装修改造区域的消防设施停用时,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保证安全。
6.8 火灾隐患整改6.8.1 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程序和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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