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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73 : 嘉化能源2016年至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11   来源:风电叶片   作者:风电滑环   浏览次数:119
核心提示:股票简称:嘉化能源证券代码:600273 股东回报规划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至 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浙江

   

股票简称:嘉化能源证券代码:600273 股东回报规划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至 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公司制定本规划将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 2016 年至 2018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股票简称:嘉化能源证券代码:600273 股东回报规划(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向股东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其次,考虑采用股票股利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和额度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该年度末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绝对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可提出采取差异化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股票简称:嘉化能源证券代码:600273 股东回报规划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对内投资或者进行购买资产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五) 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以上现金分红条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下,原则上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六)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和比例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确定股票股利分配比例。
四、本次股东回报规划的实施(一)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二)董事会或独立董事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三)独立董事须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也可以在征集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五)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票简称:嘉化能源证券代码:600273 股东回报规划(六)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时,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六、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若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拟定现金分红方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少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股票简称:嘉化能源证券代码:600273 股东回报规划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并在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包括未进行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及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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