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如果是设在民用建筑中,则没有必要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
在澄清这个问题的理由前,我们先看看另外一个相关问题。
一、相关问题在《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问题解答》中,有个问答如下:1.6问:按《建规》第9.3.9条,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地下发电机房储油间是否在此范围?答:地下发电机房储油间不在此范围内。
总结分析:柴油为丙类液体,依《建规》3.1.1条柴油发电机房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厂房,其储油间为丙类厂房中间仓库,也为丙类。
储油间的油箱为密闭容器,其油气直接通大气,不在房间内积聚,房间内不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无需执行《建规》9.3.9条款。
二、燃油锅炉房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第15.3.7条确有规定:“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
但其条文说明指出:“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往往受建筑条件限制,自然通风条件比独立的锅炉房和贴近其他建筑物的锅炉房要差,又难免有燃气自管路系统附件泄漏,通风不良时,易于聚积而产生爆炸危险。
故本规范规定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3次。
为安全起见,通风装置应考虑防爆。
……”。
可见该规定中的防爆措施实际上直接针对的是燃气锅炉房。
结合该规范其他条文(如第15.3.9条)的规定,可认为这里提到的燃油锅炉房也可理解为以轻油为燃料或设置了轻油、燃气的辅助燃料系统的燃油锅炉房,而这样的锅炉房几乎没有出现在产油区以外民用建筑内的可能。
三、柴油发电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及其储油间也大可不必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
不但《建规》无此要求,现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在其相关规定(6.1自备柴油发电机组)中也没有任何防爆方面的要求。
《建规》第9.3.16条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
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 则更加明确说明了燃油锅炉房不需选用防爆型风机。
其条文说明(在解释为什么不要求燃油锅炉房也采用防爆型风机时)说得很明白:“燃油锅炉所用油的闪点温度一般高于60℃,油泵房内的温度一般不会高于60℃,不存在爆炸危险。
机房的通风量可按泄漏量计算或按换气次数计算,具体设计要求参见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第15.3节有关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要求。
”显然,只要柴油发电机使用的是相同的油品,其机房也就和燃油锅炉房一样,没有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的必要。
附科普:柴油为丙类液体,那其他火灾危险性是丙类的有什么?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