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佳电股份(000922)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进而引发部分中小股东直接向该上市公司进行索赔。
12月28日晚间,佳电股份发布最新公告披露,该公司已与124名股东达成和解意向,欲赔付投资者615万元。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截至到日前,佳电股份已与3批共计199名股东达成赔付和解。
但具体来看,通过起诉经法院调解后的和解案中,佳电股份对投资者的赔付比例最高接近70%,而在此后的“一对一”和解中,赔付比例已降至26%。
为完成重组承诺造假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佳电股份曾是中国特种电机的创始厂和主导厂,其产品主要应用于石油、石化、煤炭、煤化工等领域。
受订货量不足和价格下滑的双重挤压,佳电股份2015年及2016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其股票也一度于2017年3月21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但在当年4月份,佳电股份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经此遭遇,当时的*ST佳电复牌后股价大幅下挫,2017年4月13日~2017年6月2日期间,该股股价由9.32元/股降至6元/股一线,区间跌幅达到30%。
2018年1月,证监会官网点名指出,佳电股份案件是一起上市公司为完成重组利润承诺而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例。
2011年,上市公司阿继电器进行资产重组,重组完成后更名为佳电股份,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佳电公司)由此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据重组协议约定,佳电公司在2011至2014年度实际净利润应不低于预测水平,否则佳电公司原股东需向阿继电器原股东进行补偿。
经证监会调查发现,为保证业绩承诺完成,佳电股份以少计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等方式,在2013年、2014年合计虚增利润1.98亿元。
最终,证监会依法对佳电股份及其22名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该案系2017年证监会专项执法行动首批部署重点案件。
其中,证监会对佳电股份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明、梁喜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20万元罚款; 对20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赔付比例大幅下降2018年12月28日,佳电股份通过“一对一”方式与124名股东达成和解意向,并签署了和解协议。
经统计,上述124名股东计算后的损失额合计2366万元,考虑到系统风险、其他风险等因素,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意向。
公告披露,自双方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佳电股份将一次性支付经济损失共计615万元;同时,该上市公司履行赔偿后,索赔股东承诺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其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投资者索赔事宜,2018年11月15日,佳电股份就已发布《关于中小股东索赔情况的和解公告》。
彼时,佳电股份成立中小股东赔付工作小组,建立中小股东“一对一”索赔机制,成功与56名中小股东达成和解,并支付了赔偿金。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经佳电股份核算,上述56名股东的损失额合计1649万元。
考虑到系统风险、其他风险等因素,佳电股份与这56名股东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即上市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损失共计625万元。
据此数据计算,11月份的赔偿中,佳电股份向投资者赔付的比例为37.9%;但在12月最新一期的和解时,佳电股份向投资者赔付的比例锐减至25.9%。
而再往前推进,今年7月9日,佳电股份曾发布一份《关于诉讼案件调解情况的公告》显示,有19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要求公司上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21万元。
随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分别于4月26日、5月17日、5月24日及6月21日对上述案件进行审理,并未当庭宣判。
但在哈中院的调解之下,佳电股份与上述19名原告达成协议,上市公司向19名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共计148万元,诉讼费减半由佳电股份支付2.2万元。
相比之下,在剔除诉讼费之后,佳电股份通过法院调解向投资者进行赔付的比例约为67%,远远高于通过上市公司自身“一对一”方式和解的37.9%和25.9%赔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