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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第一天就受伤, 能否得到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11   来源:风电网   作者:风电招聘   浏览次数:60
核心提示:↑↑↑ 为您讲述精彩普法内容的“上海高院”头条号本文作者:叶 莎 上海嘉定法院嘉北法庭 员额法官嘉定位于上海郊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引起的纠纷案件,是嘉定法院受理的除交通事故意外最为常见的人身侵权案件。劳务关系,具体而言包括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本文主要结合法院嘉定受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常见问题,为提供劳务者避免伤害事故以及伤害事故发生后如何主张赔偿等提供相应法律建议。一、提供劳务前,固定劳务关系主体案例一A系来沪务工人员,经人介绍为B承接的

   

↑↑↑ 为您讲述精彩普法内容的“上海高院”头条号本文作者:叶 莎 上海嘉定法院嘉北法庭 员额法官嘉定位于上海郊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
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引起的纠纷案件,是嘉定法院受理的除交通事故意外最为常见的人身侵权案件。
劳务关系,具体而言包括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本文主要结合法院嘉定受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常见问题,为提供劳务者避免伤害事故以及伤害事故发生后如何主张赔偿等提供相应法律建议。
一、提供劳务前,固定劳务关系主体案例一A系来沪务工人员,经人介绍为B承接的某厂房改造项目提供电焊工作,报酬300元/天。
工作第一天,A从二楼房顶摔下受伤。
B拒绝赔偿,故涉诉。
审理中,B辩称:事故前与A不相识,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
法官说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践中,提供劳务者经人介绍进入工地干活,提供短暂的劳务,多具有临时用工性质,通常未签订合同。
而务工过程中,提供劳务者大多关注报酬的多少以及是否能够通过介绍人取得报酬,一般对于工程承建老板、介绍人与工程承建老板是何关系并不关注。
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而相关人员推诿或否认劳务关系存在时,可能因无法确定接受劳务主体而增加维权难度。
划重点!如未签订劳务合同,又对方否认存在劳务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在通过以下途径佐证劳务关系的建立:(1)短信、微信等反映劳务事项约定的记录;(2)对劳务关系是否存在的通话录音;(3)银行查询明细、支付宝、微信转账凭单等报酬支付凭证;(4)考勤记录、工作证件;(5)工作派发单、工作指令等。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提供劳务时,注意安全防范义务案例二C从事电工工作,但持有的电工作业操作证已过期。
2019年1月,C经人介绍为D提供劳务,至D承接的某风力发电厂监控工程提供排线工作。
在攀爬人字梯进行排线时,因梯架不稳摔倒受伤,故涉诉。
审理中,D辩称:C作为从业多年的电工,明知攀爬人字梯需有他人扶梯、且人字梯顶端不能攀爬、站立的情况下,独自攀爬至人字梯最顶端而摔倒受伤,C自身具有重大过错。
法官说提供劳务者因劳务造成伤害,由接受劳务者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提供劳务者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需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通常而言,提供劳务者的过错主要指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即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注意低于一般人所应达到的程度,如未取得从业资质而从事特种作业、作业时未遵守安全操作规范、未正确佩戴安全措施、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相关操作等。
划重点!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切勿对安全事故防范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由于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而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得不偿失。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第三人侵权,谁是赔偿主体案例三E退休后与F签订劳务合同,被派至某小区担任保安。
某日,G喝醉后要求使用小区保安室卫生间,遭E拒绝,引发G不满并将E打伤。
E以F系其雇主且其受伤发生于工作中,要求F承担赔偿责任,故涉诉。
审理中,F辩称:E受伤系G殴打所致,应由直接侵权人G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从事劳务过程中,因劳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遭受损害的,提供劳务者可以基于劳务关系要求接受劳务者赔偿,也可以要求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赔偿。
实践中,提供劳务者经济能力并不优越,遭受人身伤害事故后,急需获取赔偿弥补损失。
因此,可以根据接受劳务者或第三人的赔付能力以及基于诉讼便利等,选择有较强赔付能力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划重点!如果侵权行为系因第三人一方导致,提供劳务者仅可基于劳务关系或侵权行为在接受劳务者和第三人中择一请求赔偿。
如果提供劳务者或第三人均存在过错,即事故伤害系因提供劳务者和第三人的共同作用导致,则二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事故发生后,证据固定与维权方法01、及时固定相关证据(1)事故发生后,可以采取报警等形式,由公安机关或安监部门介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对事故原因进行认定;(2)有条件的情况下,取得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3)保留纠纷解决过程中与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便于诉讼中对事实的查明;(4)保存治疗过程中医疗费票据、就诊记录或其他费用相关票据,作为主张赔偿的依据。
02、诉讼申请司法鉴定此类案件被侵权人一般都有不同程度的伤残情况,故明晰伤残等级以及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是维权的重要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意见是法院委托鉴定人出具的,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其他机关委托所得的鉴定意见,性质仅是书面证据材料,并非民事诉讼证据所指的鉴定意见。
此外,作为鉴定的材料需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因此尽量避免在诉讼之外自行委托鉴定,如自行委托的,需与对方当事人共同确定鉴定项目、鉴定材料及鉴定单位等。
03、可主张赔偿的项目可主张赔偿的项目: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律师费等,构成死亡的,还可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此外,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上述各赔偿项目金额的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九条已给出详细说明。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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