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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11   来源:风电塔筒   作者:风电设备   浏览次数:125
核心提示:股票代码:601558股票简称:ST锐电编号:临2020-038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提示:●公司股票自2020年4月14日(周二)开市起停牌,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2020年3月16日-4月13日)收盘价格均低于股票面值(

   

股票代码:601558股票简称:ST锐电编号:临2020-038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公司股票自2020年4月14日(周二)开市起停牌,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2020年3月16日-4月13日)收盘价格均低于股票面值(即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4月14日(周二)开市起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
现就风险提示如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之(五)项的规定,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则触及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8条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情形出现的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停牌起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20条规定,若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将进入退市整理期,并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后终止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28条规定,公司股票因第14.3.1条规定情形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公司将按照实际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看待市场变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4月13日股票代码:601558股票简称:ST锐电编号:临2020-039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348号),现将全文公告如下: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4月13日,你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条件,应当予以终止上市。
你公司股票将自4月14日开市起停牌,本所将在此后的15个交易日内召开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终止上市决定。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17.1条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要求如下: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公司股票被本所摘牌前,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其他文件,并履行相关义务,披露重要信息。
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积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四、前期公司股东与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明确如公司未能成功保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地位,则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解除。
我部前期发函问询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按期回复。
鉴于公司当前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控制权变更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相关方应尽早明确表决权委托事项后续安排,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存在的风险事项,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28条等规定,尽快聘请主办券商,做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安排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保护投资者股份转让权利。
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
退市相关工作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各项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2020年4月13日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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