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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风能: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收到警示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11   来源:风电齿轮箱   作者:风电滑环   浏览次数:139
核心提示:格隆汇6月18日丨天顺风能(002531.SZ)公布,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严俊旭、吴淑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如下:“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严俊旭、吴淑红:你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新能源)2016年以增资形式认购珠海南方广立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天顺(珠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珠海)45.939%股权。天顺珠海原股东珠海广投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

   

格隆汇6月18日丨天顺风能(002531.SZ)公布,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严俊旭、吴淑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9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如下:“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严俊旭、吴淑红:你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新能源)2016年以增资形式认购珠海南方广立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天顺(珠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珠海)45.939%股权。
天顺珠海原股东珠海广投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天顺珠海2016年、2017年、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2500万元、3000万元,并承诺业绩未达标的补偿安排。
经查,承诺主体2016年、2017年两次变更业绩承诺,仅提交董事会审议,均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你公司未按规定在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三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严俊旭作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淑红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监督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文源自格隆汇

 
关键词: 风电设备 风电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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