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广西工信厅、广西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2023年广西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就2023年广西电力市场化交易给出有关要求。
根据文件,2023 年广西电力市场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分为发用市场主体之间直接开展的电量交易(简称直接交易,下同)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预计市场交易电量在850亿千瓦时左右。
其市场主体中的发电企业包括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企业,风电、光伏超过等效上网电量的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
风、光月度(周)等效上网电量=min【该企业当月(周)上网电量,该企业当月(周)上网电量*等效利用小时数/该企业风、光近三年平均利用小时数】。
其中,风电等效利用小时为800小时,光伏等效利用小时数为500小时,风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为2325.7小时,光伏为1118小时。
即意味着风、光企业的等效上网电量取实际上网电量与当月上网电量*44.7%(500/1118=44.7%)中的最小值作为等效上网电量,超出部分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补贴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量仍继续享受补贴。
在交易价格方面,发电企业采用“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上网电价机制。
所有发电企业以广西内陆燃煤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422.7元/兆瓦时)上浮20%作为交易上限价格(507.24元/兆瓦时),交易价格在上限电价基础上向下浮动,交易下限价格为各发电企业核定的上网电价下浮20%。
通知明确,满足交易条件但未注册参与市场化交易的风电、光伏等发电企业,不再设置等效利用小时数,当月上网电量认定为自身原因造成的超发电量;新投产的给予三个月过渡期,从第四个自然月起,其当月上网电量认定为自身原因造成的超发电量。
广西电网根据发电企业交易价格成本平衡机制、发电企业偏差结算价格机制对超发电量进行结算,并作为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