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558股票简称:ST锐电编号:临2020-027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再次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委托表决权暨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29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于2020年4月2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公司于2020年4月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委托表决权暨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6)。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及相关各方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核实,积极推进回复工作。
鉴于本次《问询函》涉及到的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确认与核实,经与有关各方充分讨论、审慎研究,为确保回复内容及后续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决定延期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日披露的《ST锐电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问询函》部分事项仍需进一步补充、核实和完善,暂时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回复并披露。
公司决定继续延期回复《问询函》,预计回复公告时间不晚于2020年4月9日。
延期期间,公司将继续协调组织相关各方推进《问询函》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拥有公司最大表决权份额的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在推进相关工作,但鉴于部分事项尚需进一步核实论证,所以暂无法披露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和权益变动报告书;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和权益变动报告书将于2020年4月9日披露。
公司于2020年4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15号《责令暂停收购事先告知书》,因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未能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生效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华锐风电,并予公告。
以上事实有华锐风电公告、表决权委托协议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拟责令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暂停收购,在改正前不得对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4日披露的公告:《ST锐电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
公司股票已经连续15个交易日低于面值,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4月6日股票代码:601558股票简称:ST锐电编号:临2020-028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锐电延期回复问询函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延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司于2020年4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锐电延期回复问询函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延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上证公函【2020】0319号),现将全文公告如下: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2020年4月6日,你公司提交公告,再次延期回复我部问询函,同时相关方仍无法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表决权委托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此次权益变动对投资者影响较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一、因相关方未能依规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出《责令暂停收购事先告知书》,拟责令相关方暂停收购,在改正前不得对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请公司及相关方:(1)尽快核查原因,严肃认真整改,明确相关责任人,及时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结合北京监管局相关要求,说明是否拟继续推进表决权委托事项及可行性,说明表决权委托事项是否仍以公司股票不退市为前提条件;(3)请充分提示表决权委托事项存在的不确定性和相关风险。
二、请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当前权益变动报告书编制及财务顾问核查工作进展。
如尚未聘请财务顾问,请说明未聘请的原因;如已经聘请,结合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说明财务顾问当前核查进展。
三、公司先后两度发布延期公告,变更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和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时间,严重影响投资者预期。
结合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约定以上市公司保持上市地位为前提等情况,请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反复变更披露时间的原因,前期筹划表决权委托事项是否审慎,是否仅出于维护股价的目的。
四、截止2020年4月3日,公司股票已连续1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面值,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对外披露时,应充分论证,审慎推进,严格以事实为依据,并提供支持性文件,不得以影响股价为主要目的进行信息披露。
五、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财务顾问意见的行为,我部将按规定启动相应的纪律处分程序并提请有关监管部门予以核查。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
截至目前,我部已先后两次发函问询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能按期回复。
公司全体董监高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及时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尽快回复前期问询函,充分揭示风险,明确市场预期。
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回复《问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董事会2020年4月6日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