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如需转载或约稿请联系作者A水电站是一家位于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主营水利发电的企业,办理了取水许可证,也办理了营业执照。
2019年,在A水电站正常经营的过程中,神农架林区水利和湖泊局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由,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小水电站关停工作,A水电站也被纳入关停范围内。
经过多年的发展、管理,A水电站每年的经营效益已经很可观,林区水利局突然要求关停,对A水电站来说损失巨大。
为此,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都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6月,林区水利局向A水电站送达神水行补决〔2021〕**号《神农架林区水利和湖泊局行政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决定A水电站的补偿数额。
(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文中将进行模糊化处理)A水电站认为《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数额与水电站实际价值不符,根本不能弥补停产停业损失,不具有合法性,遂向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林区水利局作出的《补偿决定》。
被告林区水利局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对原告依法给予补偿,并聘请评估机构对原告电站关停损失进行了评估,后履行了行政补偿告知义务,依法作出了补偿决定书并送达给原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林区水利局向法院提交了湖北省###评估事务所就A水电站作出的评估报告。
代理律师冯宁宁律师、张金达律师认为,林区水利局所提交的评估报告是其单方委托评估公司出具的结果,原告并不知情,更未参与,可以说完全是被告林区水利局单方主导的,不具有合法性。
经过审理,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认为林区水利局决定补偿金额证据不足,作出(2021)鄂9021行初**号《行政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神农架林区水利和湖泊局于2021年6月作出的神水行补决〔2021〕**号《神农架林区水利和湖泊局行政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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