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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第一股濒临退市(今天风电股大跌为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10   来源:风电叶片   作者:风电滑环   浏览次数:174
核心提示:ST锐电4月4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15 号《责令暂停收购事先告知书》,现将全文公告如下: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们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收购的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们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公司在收购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锐电4月4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15 号《责令暂停收购事先告知书》,现将全文公告如下: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们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收购的监管措施。
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们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公司在收购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3月30日,你们公司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可以实际支配华锐风电表决权股份合计1,368,423,800 股,占华锐风电总股本的 22.69 %,王峰成为华锐风电的实际控制人。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公司未能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华锐风电,并予公告。
以上事实有华锐风电公告、表决权委托协议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拟责令你们公司暂停收购,在改正前不得对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对此,你们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同时,其公告称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
公告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简称:ST锐电,股票代码:601558)股票已连续15个交易日(2020年3月16日- 4月3日)收盘价格均低于股票面值(即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
编辑 岳彩周

 
关键词: 风电设备 风电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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