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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解读:证监会及中注协发布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手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10   来源:风电设备   作者:风电叶片   浏览次数:104
核心提示:为引导进入证券审计市场的会计师事务所增强合规意识,树立“质量为先”的发展理念,强化风险评估,承接与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相匹配的证券服务业务,严格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公正执业,近日证监会及中注协分别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合规手册》(以下简称“合规手册”)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辅导读本(2021年)》(以下简称“辅导读本”)。《合规手册》包括总体原则、监管框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特别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特殊要求和法律责任与重要案例介绍等五部分。《辅导读

   

为引导进入证券审计市场的会计师事务所增强合规意识,树立“质量为先”的发展理念,强化风险评估,承接与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相匹配的证券服务业务,严格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公正执业,近日证监会及中注协分别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合规手册》(以下简称“合规手册”)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辅导读本(2021年)》(以下简称“辅导读本”)。
《合规手册》包括总体原则、监管框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特别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特殊要求和法律责任与重要案例介绍等五部分。
《辅导读本》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总体要求、监管框架、会计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一般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特殊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特殊要求、法律责任与重要案例介绍和重要法规制度清单等七部分。
上述案例介绍包含了康美药业、振隆特产、新绿股份、欢瑞世纪、五洋建设、华锐风电、中恒通、上海绿新收购德美公司等案例分析。
相关概要如下:一、合规手册证券市场是充分竞争、信息高度公开透明的市场。
会计师事务所是证券市场众多证券服务机构之一。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遵循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勤勉尽责、恪尽职守。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证监会、财政部实施监督管理,证券交易场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自律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相应的自律管理。
(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特别规定通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披露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其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涉及保密事项的,应与委托方签署保密协议;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在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与实际开展工作之日孰早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各类证券服务业务的特殊规定1.年度报告2.IPO/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审计3.非上市公众公司挂牌审计4.并购重组审计5.再融资审计6.发行公司债券审计(二)法律责任与重要案例介绍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规定2.行政处罚重要案例介绍民事赔偿会计师事务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相关重要案例有五洋建设普通代表人诉讼和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
刑事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如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重要案例为上海绿新收购德美公司和中恒通私募债。
二、辅导读本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等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机构均属于证券服务机构。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共同构成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三位一体”综合监管体系。
近五年,财政部和证监会对存在问题的39家事务所和102名注册会计师实施了行政处罚。
(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一般规定备案要求证券服务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备案。
证券服务机构发生备案管理规定中列示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备案。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备案。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为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发行的产品等提供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服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勤勉尽责及相关声明要求通用规定1.沪深交易所(注:* 此项仅适用于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再融资或发债交易。
)2.北交所3.全国股转系统(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管规定财务报表编制期间的要求关于专项核查等监管要求(三)法律责任与重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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