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能源基础之“电气之路”——电力系统对火力发电厂的要求小结篇火电机组在电力系统中,可分为基本负荷机组、调峰机组、具有黑启动功能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等。
1)火力发电厂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规定:(a)火力发电厂接入系统的电压不宜超过两种。
(b)根据火力发电厂在系统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规模的火力发电厂应分别接入相应电压等级的电网;为满足地方负荷所建的电厂,单机容量在600MW及以下的机组宜接入330kV及以下电网。
(c)在受端系统内建设的较大容量的主力电厂宜直接接入高一级电压等级的电网。
(d)对于向区外送电的电厂,单机容量在600MW及以上的机组宜直接接入高一级电压等级的电网。
2)火力发电厂电气设备规定:(a)断路器开断容量应满足装设点开断远景短路电流的技术要求。
(b)大型发电厂处于电网结构比较紧密的负荷中心,且出两级电压时,火力发电厂不宜装设构成电磁环网的联络变压器。
(c)火力发电厂主接线方式应满足系统解环、解列运行时的有关要求。
(d)火力发电厂升压变压器宜选用无励磁调压型;应根据系统远景发展潮流变化的需要,选择变压器的额定抽头及分抽头;火力发电厂有多台220kV及以下升压变压器时,应用1台~2台变压器中性点接地。
3)根据限制工频过电压、限制潜供电流、防止自励磁、系统并列及无功补偿等要求,确定电厂内是否装设高压并联电抗器。
4)机组运行性能规定:(a)机组应装设频率和功率闭环的自动调速器,系统频率在48.5Hz~50.5Hz变化范围内应连续保持恒定的有功功率输出。
(b)发电机正常调节速率每分钟不应小于1%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火电机组的调峰能力应满足所在电网电源结构和负荷特性对调峰的需求,不应小于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50%~60%。
(c)处于电网送端的发电机功率因数不宜高于0.9(滞后);处于受端的发电机功率因数,600MW以上机组可为0.85~0.9(滞后);直流输电系统的送端发电机功率因数可为0.85~0.9(滞后);发电机应满足电力系统进相运行的要求。
5)机组调节性能规定:(a)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发电机组死区应控制在正负0.033Hz内,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发电机组死区应控制在正负0.1Hz内。
(b)转速不等率应在4%~5%。
(c)最大负荷限幅应为机组额定出力的6%~10%。
(d)当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机组应在15s内根据机组响应目标完全响应;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的45s内,机组实际出力与机组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机组额定有功出力的正负3%以内。
6)发电机进入短时失磁异步运行应具有条件:(a)电网有足够的无功容量维持合理的电压水平。
(b)发电机电流低于三相出口短路电流的60%~70%。
(c)机组能自动迅速减少负荷到允许水平。
(d)发电机带的厂用供电系统可以自动切换到另一个电源。
喜欢的话,请关注后续技术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