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风电资讯 » 风电百科 » 正文

水电站问题(水电站修建的利与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10   来源:风电设备   作者:风电网   浏览次数:472
核心提示: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425号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其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上述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被上诉人(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425号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其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上述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昌市润源水利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昭坚,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洪鸣,广东务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玉莹,广东务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乐昌市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洪鸣,广东务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世云,广东务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勇、杨永升、陈康、许其岳、张新华(以下简称王勇等人)因与被上诉人乐昌市润源水利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源公司)、乐昌市水务局(以下简称乐昌水务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2013)韶乐法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润源公司是在2003年9月16日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水利行业工程设计。
润源公司原为乐昌市水利局下属的乐昌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室。
2003年11月,润源公司受乐昌市五山镇乐福水电站筹建人邓世纯的委托,并按邓世纯的要求为其正在筹建的电站编制了《乐昌市五山镇乐福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该报告书认为电站拟建在五山镇大乐村大水坑的中游,有6平方公里集雨面积,可装机320千瓦,多年平均发电量140.3万度,投资静态回收期为5.71年<10年,工程经济分析及评价可行。
邓世纯为此于2003年11月25日向乐昌水务局(原乐昌市水利局)支付设计费30000元。
2003年12月28日,乐昌市水利局作出乐水(2003)80号《关于五山镇乐福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同意兴建乐福水电站。
2004年年初,乐昌市五山镇乐福水电站由邓世纯个人独资兴建。
2004年4月18日,邓世纯、张新华、许其岳、陈和华、冯爵良、刘其绍六人就合伙成立签订一份《乐昌市五山镇乐福水电站入伙协议书》,该协议书对各合伙人的份额、出资比例以及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并约定邓世纯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冯爵良任会计。
2004年10月9日,五山乐福电站办理了工商登记,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为邓世纯。
在建电站过程中,邓世纯增加利用螺坑的发电水源,擅自将电站的装机增大到500千瓦。
2006年8月,电站并网发电。
2007年9月18日,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了五山乐福电站的工商登记。
注销原因:原由邓世纯个人经营,现发展杨永升、王勇、张新华、许其岳、陈康为合伙人,从2007年8月1日起,该企业由6位合伙人共同拥有和经营。
2007年11月7日,新乐福电站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为王勇。
投产几年来,乐昌市乐福水电站的发电收入达不到设计的标准,因此王勇等人在2009年2月向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乐昌市水利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委托湖南省郴州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对《乐昌市五山镇乐福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进行复核。
该研究院与2009年9月作出《乐福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复核说明书》指出,《乐昌市五山镇乐福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集雨面积参数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水文水能计算及装机容量的选取不合理,现状装机容量为500千瓦,装机容量严重偏大,造成年利用小时很低,实际发电量及电费收入远小于设计值。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还委托韶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乐昌市乐福水电站投资损失进行鉴定,该认证中心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乐昌市乐福水电站投资损失鉴定结论书》,结论为投资损失2406830元。
另查明:邓世纯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关于五山镇乐福水电站设计及经营有关问题的说明》,指出:乐福水电站原由邓世纯一人独资筹建和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在设计初段,王裕良拿出大水坑的地形图,指出漯坑水集雨面积1k㎡,中坑水1.5k㎡。
为了增加效益,邓世纯要求按大水坑区间来水以及上游电站大坝弃水,折算成3.5k㎡,电站集雨面积共6.0k㎡。
考虑到装机组越大,有关部门收费越多,邓世纯要求润源公司按320千瓦设计,乐昌水利局按320千瓦批准建设。
2003年10月筹建到2004年6月间都是由邓世纯个人独资兴建,并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执照,后增加了张新华、许其岳入伙。
而后2004年8月增加陈和华、冯爵良、刘其绍入伙。
2007年5月冯爵良、刘其绍退伙。
2007年7月22日,杨永升、王勇入伙,才办理合伙企业执照。
2011年3月10日,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乐检举答(2011)1号《举报答复函》告知王勇等人,润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而非行政责任主体,王裕良是其工作人员,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
王勇等人于2013年3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润源公司是乐昌市水务局国家机关以退休干部名义于2003年9月成立的水利设计的官商合一公司,在没有水电咨询和初步设计资质的情况下,却长期利用职权非法经营水电咨询和初步设计业务,获取非法收入。
王勇等人是原乐福水电站的五名业主。
2003年11月,润源公司为王勇等人新建电站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乐昌市五山镇乐福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作出乐福水电站的初步设计。
润源公司的咨询报告和初步设计结果是:王勇等人的新建电站在五山镇大乐村大水坑在六平方公里集雨面积发电水源,可装机320千瓦,年发电量高达140.3万度,投资静态回收期为5.71年,工程经济分析及评价可行。
润源公司于2003年11月25日以乐昌市水利局的名义向王勇等人收取了设计费3万元。
2003年12月润源公司的工作人员黄裕良以乐昌市水利局的名义拟文,批准润源公司编制的《乐福水电站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
王勇等人依据润源公司的咨询报告和市水利局批文,依法向市发改委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后,并增加利用螺坑的发电水源,将电站的装机增大到500千瓦投资兴建。
乐福水电站于2006年建成投产。
投产几年来,王勇等人的电站虽已增加了发电水源和加大机组,但发电收入还远远达不到设计的标准,2006年发电14万度,2007年发电35万度,2008年发电48万度。
因此在2009年2月王勇等人便向市检察机关举报润源公司的刑事犯罪行为。
经乐昌检察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对《乐福水电站可研报告》复核,乐福水电站发电的水源只在0.96平方公里集雨面积,只能装机60千瓦,年发电量仅能有22.94万度,与咨询设计所写的相差甚远。
王勇等人这时才知道润源公司是违法违规没有职业道德,以别人已利用建成电站的水源为王勇等人做电站咨询和设计,实际是同一海拔高度同一地点的集雨面积发电水源进行重复设计,以不能利用的水源咨询为建电站可行,是不顾投资者经济效益和经济损失的恶意咨询从业行为,是昧着良心骗取投资者设计费的缺德欺骗行为。
2010年经乐昌检察机关委托在资质机构的鉴定确定王勇等人的直接经济损失2406083.0元;乐昌法院委托评估及拍卖整座电站确定王勇等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是308万元。
请求判令:一、润源公司承担无证承揽王勇等人建电站的咨询、设计工程项目有发电水源严重失实的过错民事责任,应赔偿王勇等人的经济损失494万元。
2、要求润源公司承担检察机关委托有关单位所做的《乐福水电站可研报告》复核费,经济损失鉴定费共39000元。
3、润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013年4月20日,王勇等人申请追加乐昌水务局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2004年,乐昌市五山镇乐福水电站业主邓世纯在兴建电站引水时,擅自增大漯坑水的水源,将设计的装机320千瓦改为500千瓦,就表明其已经知道大坑水的水源根本不够6平方公里的集雨面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数据有误,其权利受到了侵害。
邓世纯在发现报告有误后,不但没有停工,要求润源公司重新做出评估报告,重新报批,而是擅自增大装机容量,继续将电站建下去,使损失进一步扩大,其自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且从邓世纯签名确认的“关于五山镇乐福水电站设计及经营有关问题的说明”中可以看出,做成电站6平方公里的集雨面积也是在邓世纯的要求下做出的,其对评估报告的不实也是明知的,但王勇等人一直没有向润源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
直到2009年2月王勇等人才向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乐昌市水利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2013年3月11日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没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已无胜诉权,王勇等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以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3)韶乐法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驳回王勇、杨永升、陈康、许其岳、张新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632元,由王勇、杨永升、陈康、许其岳、张新华负担。
上诉人诉称王勇等人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润源公司的股东全部都是以退休干部名义、没有出资的挂名股东,工作人员也全是乐昌水务局的国家机关公务员,所以,润源公司实际是官商合一的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的资格。
润源公司不具备水电设计、咨询资质,其为乐福水电站编制的可研报告时,故意扩大集雨面积和年发电量。
经复核,乐福水电站只有0.96平方公里集雨面积和22.94万度电的年发电量,造成王勇等人巨大投资而建成一座无经济效益的电站,损失494万元。
早在2008年8月份,王勇等人开始追究润源公司咨询、设计过错和赔偿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王勇等人在一审时,已提供公安、检察机关不立案复函,证明王勇等人的诉请并未过诉讼时效。
二、原审法院认定乐福水电站原是邓世纯的个人企业,后来才有合伙人先后入伙是不符合事实的。
乐福水电站从筹建以来不是邓世纯个人的,是合伙企业。
原审法院认定是受邓世纯的委托而做乐福水电站的《可研报告》,是无任何事实依据。
真正的委托人是大乐、牛头洞村委会,并不是邓世纯。
王勇等人追究润源公司咨询和设计过错问题,润源公司便要邓世纯写一份说明,为此来推卸设计过错责任。
如果邓世纯明知润源公司的设计有问题,是无实地勘察,人为扩大了集雨面积发电水源,是无经济效益的电站,不可能与合伙人一起投资如此巨大的资金兴建,证明邓世纯当时不知道电站集雨面积存在失实的设计过错。
润源公司根本无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邓世纯是明知集雨面积不实和无实地勘察的。
漯坑水源是王勇等人按润源公司的设计在大水坑水源兴建过程中,另行增加利用水资源而投资建设的项目,早已按省、市、县三级政部主管部门的要求,补办了审批手续,已成为合法的投资行为。
原审法院认定:2006年并网发电时,发电量远远达不到设计值的事实均已表明王勇等人在那时便已知道设计有误,但一直未向本案润源公司主张过任何民事赔偿权利的判决事实,是错误认定。
从王勇等人提供2006年的并网发电收入单来看,只是从2006年的6月份开始有发电收入单,而6月份才仅有3682度发电量,8、9月份没有发电收入单,因这二个月在抢修垮圳工程,到10月份有80701度电的收入单,虽然11月和12月有发电收入单,也是全年核算发电量的枯水期限,发电量少是经常现象。
上述收入单证明2006年是试产期,不是正常的发电生产期,证明此时,王勇等人不可能对设计有错产生怀疑。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也是以明知为要件,王勇等人不可能从2006年并网发电初就明知发电量少是由于润源公司的设计问题导致的。
由于水电站咨询和设计业,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王勇等人不是专业技术人员,对润源公司所作的咨询和设计报告未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与鉴定,王勇等人不可能明知润源公司的设计有错,更不可能在电站投产的当月,便知道设计有误,要有一年的正常发电时间,才能核算出全年的发电量,天气的下雨量也会对全年的发电量产生影响。
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这段时间,电站的水圳、发电机组、输电线路都没有发生故障,但电站的发电收入却远远达不到设计值,这时王勇等人便对润源公司的设计产生怀疑。
于是在2008年的8月31日,王勇等人决定向润源公司追究设计有错的问题和赔偿责任。
王勇等人2008年11月18日以发邮寄文书方式,向润源公司直接主张设计失误的过错责任和赔偿业主的经济损失,润源公司不作答复。
王勇等人向乐昌市委、市政府信访局上访、反映润源公司在乐福水电站的设计中出错、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要求市委、市政府责成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
润源公司接到信访局的处理此事文书后,书面答复他们的设计没有错,信访局告知了他们的答复。
2008年12月12日,润源公司作出书面答复“当时是按照电站申报时的代表要求来设计的……”。
王勇等人当时便觉得这不仅是设计失误问题,是故意人为扩大集雨面积发电水源搞设计骗取设计费的民事侵权行为,还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
于是,在2009年2月16日向检察机关举报,要求追究润源公司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从上述事实可见王勇等人一直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并未超过。
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这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便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王勇等人已提供润源公司的文字复函,证明王勇等人已向润源公司主张过权力,诉讼时效于2008年11月18日和12月11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邮寄文书主张权利时已中断;王勇等人于2009年2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检察机关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不立案复函,诉讼时效于此重新计算。
后王勇等人再次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公安机关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不立案复函,诉讼时效于此重新计算。
可见,王勇等人所提诉请完全是在二年诉讼时效内进行的。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润源公司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判决合法。
1、从《乐昌市五山镇乐福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在2003年11月出具时就已经清楚的说明,乐福水电站的工程总投资为155.52万元。
而本案证据充分显然,任何人早在2004年时就已清楚地知道,用155万元完成乐福水电站建设工程是根本不可能的,即乐福水电站的出资人早在2004年时就已经清楚地知道《可研报告》的重大误差。
因此,即使撇开当时的电站业主邓世纯早已明知该报告与实情不符的事实不论,王勇等人近十年之后的2013年才向润源公司主张本案的合同权利,显然早已超过法定二年诉讼时效期限。
2、退一步而言,乐福水电站早在2006年6月起就已并网发电,而该电站的发电量却远远达不到《可研报告》所预测的经济指标,王勇等人早在2006年就已经知道所谓的损失,显然已过法定诉讼时效。
另外,王勇等人在2009年、2011年通过举报、信访等方式向乐昌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提出的也只是所谓某些工作人员个人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犯罪或答辩人非法经营犯罪的举报,并未对润源公司或乐昌水务局主张过任何民事权利。
因此,王勇等人所谓的举报、信访行为同样不构成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二、本案合同与王勇等人无关,王勇等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众所周知,合同具有相对性,而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而本案《乐昌市五山镇乐福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合同早在2003年就履行完毕,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邓世纯与润源公司,即润源公司只与邓世纯之间具有合同关系,王勇等人是在润源公司完成《乐昌市五山镇乐福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书》,邓世纯凭此取得立项批文之后在兴建和经营水电站期间才陆续入伙的。
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王勇等人不是本案合同的当事人,依法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其于本案要求润源公司赔偿所谓的合同损失显然于法无据。
三、王勇等人于本案所谓的损失,完全是由于乐福电站管理混乱导致债务纠纷而造成的投资损失,且电站建设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损失与润源公司无关。
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l、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的规定中可知,可行性研究报告只是对项目工程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论证,是工程项目申请立项审批的资料,而不是最终的工程设计方案。
而电站业主邓世纯在通过润源公司的《乐昌市五山镇乐福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取得立项批文后,却没有按国家规定向相关机构和部门申请初步设计、报建等法定程序就私自开工建设,显然严重违反了工程建设程序。
因此,王勇等人诉称的所谓损失显然是由于乐福水电站在建设时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所致。
《可研报告》的用途仅仅只是电站业主用于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资料和手段,王勇等人从未按《乐昌市五山镇乐福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法定程序去建设电站。
王勇等人的损失,是任意扩大电站规模的故意行为所致,与润源公司无关。
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乐昌水务局答辩称:一、乐福水电站最初是由邓世纯申请建设,而该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误邓世纯是早已明知的,并且,乐福水电站在2006年6月起并网发电后,从该电站的发电量远远达不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预测的经济指标而王勇等人在2009年之前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的事实也可证明王勇等人早已知道该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误。
本案已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原审判决正确。
二、乐昌水务局作为县级水利管理部门对本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因此,王勇等人诉请乐昌水务局承担所谓的民事赔偿责任是诉讼主体错误。
另外,王勇等人和乐昌水务局都并非是本案合同的当事人。
因此王勇等人诉请乐昌水务局承担本案所谓的合同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王勇等人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合同,是润源公司利用其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照邓世纯的委托,对拟建的乐福水电站可用发电水源、拟装机容量、工程经济分析等出具《乐昌市五山镇乐福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并未涉及乐福水电站具体的建设工程,故不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而属于一般的委托合同,原审法院对本案案由定性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
基于以上的法律关系,结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本案的诉讼时效是否超过。
二、润源公司是否应当对王勇等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案的诉讼时效是否超过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的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年。
本案中,润源公司于2003年11月制作《乐昌市五山镇乐福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该报告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一般人无法判断该报告中所涉数据的真实性,在2009年乐昌市检察院在处理王勇等人的申告案件中,委托湖南省郴州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对《乐昌市五山镇乐福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进行复核。
该研究院与2009年9月作出《乐福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复核说明书》指出,《乐昌市五山镇乐福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集雨面积参数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水文水能计算及装机容量的选取不合理,现状装机容量为500千瓦,装机容量严重偏大,造成年利用小时很低,实际发电量及电费收入远小于设计值。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还委托韶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乐昌市乐福水电站投资损失进行鉴定,该认证中心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乐昌市乐福水电站投资损失鉴定结论书》,结论为投资损失2406830元。
直至这时,王勇等人才清楚知道自己的损失,2011年3月10日,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乐检举答(2011)1号《举报答复函》告知王勇等人,应寻民事诉讼途径救济。
这时才起算诉讼时效,王勇等人在2013年3月11日起诉,故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润源公司是否应当对王勇等人承担赔偿责的问题。
王勇等人现主张润源公司出具数据虚假的《乐昌市五山镇乐福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导致其投资失误。
首先,润源公司按邓世纯的要求对《乐昌市五山镇乐福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集水面积进行扩大,并且将装机容量定为320千瓦,也就是说润源公司是应委托人邓世纯的要求出具数据错误的报告书。
邓世纯持该报告书报建。
在兴建过程中,王勇等人又将装机容量提高至500千瓦,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从上述事实可见,导致乐福水电站效益低是多种原因造成。
其次,润源公司是在2003年11月接受邓世纯的委托,王勇等人中的张新华、许其岳,直到2004年4月18日才与邓世纯形成合伙,也就是说,润源公司接受委托评估时,王勇等人还不是合同权益的相对人,该委托合同的相对人只有邓世纯。
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勇等人并不能向润源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驳回王勇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但实体处理正确,故本院予以纠正。
王勇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32元,由王勇、杨永升、陈康、许其岳、张新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吴 锐代理审判员 李 罡代理审判员 刘 茜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何海祥

 
关键词: 风电网 风力发电
 
[ 风电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扫扫二维码用手机关注本条新闻报道也可关注本站官方微信账号:"风电之家",每日获得互联网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风电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