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6日讯 近日,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公布的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2号、13号、14号)显示,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联诚)三名员工文志刚(时任大唐联诚副总经理)、吴宇静、马春雨因内幕交易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电信”600198.SH)股票被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处罚。
2020年11月,大唐电信向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集团)投资管理部报送了《上市公司资本运营规划工作建议》,提出将大唐联诚注入大唐电信并询价非公开募集资金的项目方案。
2020年11月7日,国务院国资委宣布任命肖某为信科集团总会计师。
2020年12月7日,信科集团党委会决定由肖某负责牵头解决大唐电信退市风险和大唐联诚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工作。
2020年12月9日,肖某告知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按照之前大唐联诚注入大唐电信的思路继续推进工作。
2021年1月11日,为了有效推动大唐电信和大唐联诚两个公司面临的风险等相关问题,分别成立大唐电信工作组与大唐联诚工作组。
2021年1月11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开始对大唐联诚开展现场尽调。
2021年3月31日,信科集团董事长鲁某庆、总会计师肖某与大唐电信董事长雷某生、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开会商议,明确了大唐电信重大资产重组路径,确定拟将大唐联诚注入大唐电信。
2021年4月1日,大唐联诚召开关于拟将大唐联诚注入大唐电信的内部会议,参会人员为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大唐联诚副总经理冉某娟,大唐联诚副总经理陈某舟,大唐联诚财务部部长李某。
2021年4月24日,大唐电信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拟筹划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大唐联诚全部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判定,大唐电信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大唐联诚全部股权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所述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于2021年4月24日(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
肖某作为信科集团的总会计师,负责牵头解决大唐电信退市风险和大唐联诚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工作。
刘某作为大唐联诚董事长,负责配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肖某、刘某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悉时间均不晚于2020年12月9日。
李某作为大唐联诚财务部部长,负责配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4月1日。
涉案的三人中,文志刚时任大唐联诚副总经理,与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工作关系密切。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文志刚与刘某多次见面、电话沟通,联络接触频繁。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1年2月3日,文志刚与刘某存在电话联络。
文志刚系侯某配偶,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文志刚控制、使用“侯某”证券账户交易“大唐电信”,资金为文志刚与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21年2月9日至4月21日,“侯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大唐电信”76,900股,成交金额475,336元,无获利。
吴宇静时任大唐联诚综合管理部副部长,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大唐联诚财务部部长李某为同事关系。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1年4月2日,吴宇静与李某存在通话联络。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宇静控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大唐电信”,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