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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3.69万元/亩不等!四川盐源县发布5个风电项目征地补偿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0-05   来源:北极星风电   作者:风力发电   浏览次数:197
核心提示: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9月16日,四川盐源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凉山州盐源县长坪子风电场建设项目、凉山州盐源县白杨坪风电项目、盐源县大坝梁子风电项目 、凉山州盐源县观塔坡风电场、凉山州盐源县后龙山风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公告》表示,以上风电项目征收集体农用按24300元/亩计算。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按农用地标准的一半执行。凉山州盐源县后龙山风电项目的右所乡花果村、卫城镇香房村、半山村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9月16日,四川盐源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凉山州盐源县长坪子风电场建设项目、凉山州盐源县白杨坪风电项目、盐源县大坝梁子风电项目 、凉山州盐源县观塔坡风电场、凉山州盐源县后龙山风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公告》表示,以上风电项目征收集体农用按24300元/亩计算。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按农用地标准的一半执行。

凉山州盐源县后龙山风电项目的右所乡花果村、卫城镇香房村、半山村征收集体农用地标准为26200元/亩;树河镇麦地村、春天坪村征收集体农用地标准为36900元/亩;平川镇庙子山村征收集体农用地标准为243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按农用地标准的一半执行。

详情如下:

盐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凉山州盐源县后龙山风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公共利益需要,加快推进凉山州盐源县后龙山风电项目征地报批工作,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右所乡花果村,卫城镇香房村、半山村,树河镇麦地村、春天坪村,平川镇庙子山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拟征收地块位于右所乡花果村,卫城镇香房村、半山村,树河镇麦地村、春天坪村,平川镇庙子山村。拟征收集体农用地1.1219公顷(林地0.2689公顷、草地0.8530公顷)。同时拟使用柏兴国有林保护处、飞机造林管理国有林场农用地0.0358公顷(全为林地),拟征收集体土地及使用国有土地共计1.1577公顷。拟征收土地四界以勘测定界图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凉山州盐源县后龙山风电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二)款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三、补偿安置方式、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严格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盐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源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盐府发〔2020〕18号)及我县实际实施标准执行。右所乡花果村、卫城镇香房村、半山村征收集体农用地标准为26200元/亩;树河镇麦地村、春天坪村征收集体农用地标准为36900元/亩;平川镇庙子山村征收集体农用地标准为243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按农用地标准的一半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及结合我县实际执行。

(三)该项目拟征收土地不涉及耕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四)拆迁住房安置

该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住房拆迁。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右所乡人民政府、卫城镇人民政府、树河镇人民政府、平川镇人民政府、右所乡花果村,卫城镇香房村、半山村,树河镇麦地村、春天坪村和平川镇庙子山村村委会、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示,公示期30日,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盐源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联系方式:盐源县自然资源局,地址:盐源县园林街84号,电话:0834-6362991)。

(二)本公告期满后,由项目涉及的右所乡人民政府、平川镇人民政府、卫城镇人民政府、树河镇人民政府代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补偿登记结果及本方案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盐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6日

盐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凉山州盐源县观塔坡风电场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公共利益需要,加快推进盐源县观塔坡风电场建设项目征地报批工作,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盐源县棉桠镇中心村部分集体土地同时拟使用盐源县牦牛山畜牧场及盐源县柏兴国有林保护处部分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拟征收地块位于盐源县棉桠镇中心村4组。拟征收集体农用地0.0164公顷(均为未利用地),同时拟使用盐源县牦牛山畜牧场及盐源县柏兴国有林保护处国有土地0.3856公顷(林地0.0870公顷、天然牧草地0.2981公顷,未利用地0.0005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及使用国有土地共计0.4020公顷。拟征收土地四界以勘测定界图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凉山州盐源县观塔坡风电场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二)款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三、补偿安置方式、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严格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盐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源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盐府发〔2020〕18号)及我县实际实施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农用按24300元/亩计算。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按农用地标准的一半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及结合我县实际执行。

(三)本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耕地,不涉及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四)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房屋拆迁事项。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棉桠镇人民政府、棉桠镇中心村村委会、涉及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示,公示期30日,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盐源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联系方式:盐源县自然资源局,地址:盐源县园林街84号,电话:0834-6362991)。

(二)本公告期满后,由项目涉及的棉桠镇人民政府代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补偿登记结果及本方案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盐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6日

盐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凉山州盐源县大坝梁子风电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公共利益需要,加快推进凉山州盐源县大坝梁子风电项目征地报批工作,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黄草镇泡木林村、格郎河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拟征收地块位于黄草镇泡木林村、格郎河村。拟征收集体农用地0.0579公顷(全为林地)。同时拟使用柏兴国有林保护处、飞机造管理国有林场农用地1.6099公顷(林地0.1439公顷、草地1.4660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及使用国有土地共计1.6678公顷。拟征收土地四界以勘测定界图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凉山州盐源县大坝梁子风电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二)款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三、补偿安置方式、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严格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盐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源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盐府发〔2020〕18号)及我县实际实施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按24300元/亩计算。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按农用地标准一半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及结合我县实际执行。

(三)该项目拟征收土地不涉及耕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四)拆迁住房安置

该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住房拆迁。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黄草镇人民政府、黄草镇泡木林村、格郎河村村委会、涉及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示,公示期 30 日,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盐源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联系方式:盐源县自然资源局,地址:盐源县园林街84号,电话:0834-6362991)。

(二)本公告期满后,由项目涉及的黄草镇人民政府代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补偿登记结果及本方案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盐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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