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发布《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源〔2021〕419号)。通知指出,根据国家下达新疆自治区2021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12.5%,2022年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预期值13.75%目标,新疆2021-2022年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保障性并网规模约526万千瓦(不含2021年8月前存量项目)。
根据各地(州、市)新増新能源消纳能力,结合当地发展需求,确定各地(州、市)新增保障性并网规模。2021年8月前已通过各地(州、市)竞争优选、依法依规确定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全部纳入自治区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其中光伏项目必须在2021年内全容量建成并网,风电项目必须在2022年6月底前全容量建成并网,以满足自治区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任务目标需求。
通知提出,要加快推进存量项目建设。已纳入国家、自治区相关建设计划或实施方案,2020年底前已核准(备案)且在核准(备案)有效期内的存量风电、光伏发电在建项目直接纳入区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相关项目必须在2021年内全容量并网(百里风区十三间房区域已核准风电项目必须在2022年6月底前全容量并网)。逾期未全容量并网项目不再纳入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
通知指出,保障性并网外仍有意愿并网的项目,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并网。并网条件主要包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储热型光热发电、火电调峰、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灵活调节能力。
通知称,严禁项目“未批先建““先建先得”,严禁圈占、倒卖项目(资源)行为,项目完成核准(备案)手续办理后未经项目许可部门同意,不得更换项目业主或变更股权结构。对违规企业取消对应项目开发权,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并纳入失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十四五”期间不得参与自治区新能源项目竞争配置。
通知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