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宁夏贺兰山第四风电场
该风场首批机组于2006年并网运行,总装机容量79.5兆瓦,其中1.5兆瓦机组27台,0.75兆瓦机组53台。由于该风场风电机组投产时间早,设备老化严重,运行风险大,运维成本高,并长期面临占据丰富的风资源而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低的尴尬局面。该风场“以大代小”项目实施后,计划将原有老旧机组全部拆除,等容更新建设79.5兆瓦风电项目,补贴沿用原项目相关政策;增容建设240兆瓦风电项目,按照新增风电项目管理。
作为国家及宁夏首批试点项目,该项目得到自治区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认可,可解决老旧风电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风电并网安全性、可靠性,进一步优化存量资产,充分释放存量项目资源潜力,为老旧风电场改造开辟新方向。
办法要求: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简化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审批流程。原则上对纳入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且具备改造升级和退役条件的项目予以审批,并明确全容量并网时间。项目全容量并网前不得变更开发主体。
风电场退役充分尊重企业意愿,不得强制实施。风电机组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开发企业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安全性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和电网企业。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且不愿意进行改造升级的风电场,开发企业应及时拆除,并按有关要求修复生态环境。
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用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风电场原则上不进行改造升级,风电场改造升级应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改造升级确需使用林地的,应符合使用林地条件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对不改变风电机组位置且改造后用地面积总和小于改造前面积的改造升级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不需重新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上网电价补贴电量部分按原项目电价政策执行,其余电量部分按项目重新备案当年电价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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