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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23   来源:风电叶片   作者:风电设备   浏览次数:90
核心提示: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亿利达股票代码:002686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义务人1:章启忠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2号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2号信息披露义务人2:陈心泉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新兴路6号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新兴路6号权益变动性质:减少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7年12月 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1.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亿利达股票代码:002686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义务人1:章启忠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2号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2号信息披露义务人2:陈心泉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新兴路6号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新兴路6号权益变动性质:减少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7年12月 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1.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一节 释义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意义:亿利达、上市公司:指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章启忠、陈心泉。
中核资源:指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介绍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自然人姓名:章启忠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08******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居留权: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章启忠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形,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自然人姓名:陈心泉身份证号码:332622194711******陈心泉系上市公司副董事长;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形,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股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和持股计划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章启忠和陈心泉因自身资金需要,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少所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6.0937%的股份。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章启忠、陈心泉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一、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章启忠和陈心泉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共同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27,000,000股,合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937%。
其中,章启忠拟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13,500,000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469%;陈心泉拟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13,500,000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469%。
二、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章启忠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6,500,000股,章启忠及其一致行动人陈金飞通过MWZ AUSTRALIA PTY LTD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0,841,000股(章启忠持股60%,陈金飞持股40%),章启忠及其一致行动人陈金飞直接、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17,341,000股,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6.483%;本次权益变动后,章启忠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3,000,000股,章启忠及其一致行动人陈金飞直接、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3,841,000股,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3.436%。
本次权益变动前,陈心泉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6,500,000股,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7.2655%。
本次权益变动后,陈心泉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3,000,000股,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4.2187%。
三、协议主要内容章启忠、陈心泉与中核资源于2017年12月18日签署了《章启忠、陈心泉与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权益变动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1、权益变动协议各方甲方:为以下甲方一和甲方二的合称甲方一:章启忠甲方二:陈心泉乙方:中核资源2、股权转让情况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合计持有的亿利达27,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约占亿利达股份总数的6.0937%,以下简称“目标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予乙方,具体如下:(1)甲方一将其持有的亿利达13,5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约占亿利达股份总数的3.0469%)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予乙方;(2)甲方二将其持有的亿利达13,5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约占亿利达股份总数的3.0469%)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予乙方。
3、股权转让价格及总价款根据各方友好协商,各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元/股,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40,50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亿零伍佰万元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其中,乙方应向甲方一支付的目标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25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零贰佰伍拾万元整),乙方应向甲方二支付的目标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25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零贰佰伍拾万元整)。
4、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乙方应按以下规定向甲方分期支付目标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款:(1)于本协议文首所载签署日当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25% ;(2)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后2个工作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25%;(3)于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目标股份过户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
5、目标股份过户各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申请取得协议转让目标股份之确认的材料。
各方进一步同意并承诺,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对本次股份转让申请出具的确认书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章启忠持有上市公司76,500,000股股份,因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25%。
因此,章启忠先生于2017年度可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为19,125,000股。
自2017年年初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章启忠先生未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章启忠先生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125,000股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启忠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合计22,0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8.75%,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7%,质押期限为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心泉持有上市公司76,500,000股股份,因其担任上市公司副董事长,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25%。
因此,陈心泉先生于2017年度可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为19,125,000股。
自2017年年初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陈心泉先生未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陈心泉先生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125,000股股份。
综上,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除已经签署的权益变动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协议各方未曾就本次股份转让设置任何附加特殊条件、未签署任何补充协议、协议各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亦未就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除本次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亿利达的股票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一、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章启忠(签字):信息披露义务人2:陈心泉(签字):日期:2017年12月18日第八节 备查文件一、备查文件1、信息披露义务人章启忠、陈心泉身份证明(复印件)2、权益变动协议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关键词: 风电叶片 风电塔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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