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几位包工头咨询工程欠款问题,对于应向谁追讨款项、应该去哪里起诉等问题是大家关心的重点,在此对于款项性质和司法救济途径作简要解析,以便读者参考判断。
一、劳务费和工人工资的区别、救济途径劳务费和工人工资分别基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产生。
如果是分包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组织)提供劳务,有“包”的性质,双方产生纠纷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如果是工人单独提供劳务,双方产生纠纷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如果工人与分包人或总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产生纠纷属于劳动合同纠纷。
为什么要区分纠纷性质?因为不同的纠纷性质司法救济渠道不同,向谁追讨也不同。
①工人工资如何追讨?向谁追讨?1.劳动关系: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2.劳务关系:向法院起诉;3.可直接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追讨农民工工资。
2020年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加强了对农民工工工资支付的保障救济。
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依据上述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垫付、清偿责任。
在仲裁、诉讼过程中,可将分包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被申请人主张工资。
②劳务费如何追讨?向谁追讨?如果是包工头本人的工资,按照前述途径主张,但是其他劳务费用,比如利润或提成等费用,不属于前述条例调整的范围,属于劳务合同纠纷,需要向法院起诉,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
二、工程款和劳务费的区别、救济途径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分为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
主要区别就是合同内容不同,劳务分包的内容仅为工程施工中的劳务部分,工程分包则包含完成专业工程工作。
劳务费主要存在于劳务分包中,工程款主要存在于专业分包中。
二者的区分在司法领域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基于不同的案由,起诉时管辖法院不同。
二是工程款的追讨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直接追索工程款,劳务费则不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二)规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是属于“实际施工人”的特殊救济制度。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严格审查原告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并非所有参与建设施工的主体都会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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