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信息,陕西大唐燃气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有了进展信息。
其相关信息简要摘录如下: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3 日(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9 月 3 日(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五)反诉情况:无(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2024 年 9 月 3 日收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起诉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燃华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9 月 3 日立案,案号为(2024)津 0104 民初 1290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一)当事人基本信息1、 原告姓名或名称:陕西大唐燃气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波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2、 被告姓名或名称: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恒海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与津燃华润签订了编号为 XSHT2021-235-3 的《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合同约定:津燃华润向公司采购管道燃气自闭阀(灶具前)、管道燃气自闭阀(热水器前)、管道燃气自闭阀(热水器、壁挂炉前);产品交货数量以津燃华润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公司发出的采购订单为准,津燃华润依据公司实际提供的产品数量结算价款;津燃华润未结金额达到 20 万元或未结批次达到 3 个月时结款一次,津燃华润按该批次发票金额支付 95%,扣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十五日内付清,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2022 年 9 月 26 日,公司与津燃华润签订了编号为 XSHT2022-495-01 的《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合同约定:津燃华润向公司采购管道燃气自闭阀;产品交货数量以津燃华润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公司发出的采购订单为准,津燃华润依据公司实际提供的产品数量结算价款;津燃华润未结金额达到 2 个月时结款一次,津燃华润按该批次发票金额支付 95%,扣留 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十五日内付清,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2023 年 2 月 2 日,公司与津燃华润签订了编号为 XSHT2023-031-01 的《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三”),合同约定:津燃华润向公司采购管道燃气自闭阀;产品交货数量以津燃华润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公司发出的采购订单为准,津燃华润依据公司实际提供的产品数量结算价款;津燃华润未结金额达到 2 个月时结款一次,津燃华润按该批次发票金额支付 95%,扣留 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十五日内付清,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公司按照上述合同提供货物后,津燃华润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截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津燃华润尚欠公司货款金额 32,353,086.10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贰佰叁拾伍万叁仟零捌拾陆元壹角)及逾期交货违约金暂计人民币 703,814.43元,共计人民币 33,056,900.53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零伍万陆仟玖佰元伍角叁分),经公司多次催促,津燃华润仍未支付相应货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1、请求判令津燃华润向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 32,353,086.10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贰佰叁拾伍万叁仟零捌拾陆元壹角)及逾期交货违约金暂计人民币703,814.43 元(以 32,353,086.1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 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 2024年 8 月 14 日即人民币 703,814.43 元),共计人民币 33,056,900.53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零伍万陆仟玖佰元伍角叁分)。
2、本案的诉讼费由津燃华润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一)其他进展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9 月 3 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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