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当前,部分中小建筑企业习惯将劳务分包给个人,就是常说的“包工头”,编制农民工工资表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税务稽查中经常发现很多建筑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因此不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且容易涉及农民工社保问题。
于是很多包工头就以个人名义到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给建筑企业入账。
包工头代开劳务费发票适用的税目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呢?01劳务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从劳务报酬的解释中明确装潢、安装包含其中,同时还强调了“其他劳务所得”,因此建筑劳务很可能包含在其中。
如果适用“劳务报酬”,则大部分地区都出台相关税务政策,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粟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
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C2018)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建筑企业如果按劳务报酬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部分“包工头”有可能不配合相关代扣代缴工作,给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不便,如果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容易陷入涉税风险。
02经营所得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C2018)62号)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